我们是国企改制为有限責任公司的。2006年7月愿意入股的职工以工龄买断置换身份同意入股,同时选举了董事会。(原公司班子当选) 由于改制工作十分复杂,直到2009年6月1日才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新公司,注销了老公司,股本金59,7万元。最近一部分股东认为:公司几年不开股东会违法。而我们认为2006年虽然选举了董事会,但国有企业改制未完成,债务未了断,国有资产未转让,职工未安置,老公司未注销,新公司未注册不能认为就是有限責任公司了。股东身份应是2009年6月1日。 还有大部分股东要求把现公司账上现金按分红分了。我们解释说是资产变现将大家工龄置换入股死资产变成活资金,是股本不能分。他们还要求公司上班人多(5人)只留2人管理其余人下岗,否则将改选董事会。因为他们人多股份大。我们问题是,这些股东要求合法吗?另外,董事会被这些人闹的不想干了,想把自己股份转让了一走了之,又怕这些人来胡搞,因为国有资产转让时董事会接受了给退休职工预留的150万元的资产,我们转让股份,他们不接受怎么办?
请问: 1、董事会决议是不是用正规文头纸打印? 2、股东大会用不用文头纸? 3、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如何编号? 4、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标准称谓?
股份制私营性质有限公司大股东私下里要将小股东和董事们的股份转到他名下是否合法
公司盈利8年,固定资产上亿,营业额每年也上亿,现在大股东个人要私下里分别要求所有董事及小股东转让全部股份给他,而且,没有明说,给出的是当时9年前入股时候的钱数(比如说当时一个董事入股10万,现在要以10万买回股份)这几年根本没有分红过,而且董事会也基本没有开过,公司就大股东一个人说了算,现在转让协议已在不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是否合法?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同时,提案权包括提名权。因此,公司章程该条款剥夺了法律赋予大股东的提名权,应当是无效条款。 以上是我
企业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已学历未达到要求为由,调动我的主任岗位。合法吗?
我在企业工作9年了,之前在总公司工作6年后调入下属分公司(异地),先企业以精简岗位为由,通过职代会同意,在广东范围竞争上岗。我未聘上,但是我与分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岗位是主任,现在公司要求我到基层管理岗位,工资也会下调。我可以申请仲裁吗?
因为小孩在学校发热惊厥了一次!大概他们有的害怕了!早上送去的时候是好的,下午在校发热老师没发现!就惊厥了!就摔在地上了,头上摔了个包,做了CT没什么,学校有意外保险,我问了一下,能包就报,不能就算!今年在去上学,学校要求签后果自负!不然就不让上了
公司因业务需求,不需要我目前的岗位,并且已经把我工作所有器材运到其他分公司去,领导找我谈话要调整我的岗位(而且表示将来虽然我的岗位调整了,但是如果公司有需求,有时候还是会要求我兼做之前的工作),除此之外那个新的岗位是有技术要求的,我并不擅长,而且那个岗位的工资市场普遍要比我原本岗位低1-2千左右的,请
员工根本无法完成已签的合同上面所要求的劳动任务量怎么办?这合同合法吗??
其中的员工就是我,而且是兼职的,是个大学生,当初由于我不知道这是一个陷阱,被那公司的人给忽悠了,所以就签了合同,那合同要求我3或4个小时内抄15份1500字的资料,而且要求没有涂改,错别字,工整,这根本不是人所能及的事,毁约金1000,这合法吗,忽悠人,这次骗术,拿我的押金150,帮帮忙,急....谢谢
几个月前和卖方签订的合同,他家把120平米的期房卖给我们,当时我们付了一大半的购房款,后来他家说急等钱用,在还没有过户的情况下我们把余款全部给了卖家,结果过了几个月,他家又说当时卖的价格太低了,现在要涨价5万,我不想再给额外的钱,他家就说不卖了,还说这个房子是他家唯一的房子,法律会对公民唯一的住房保护的
几个月前和卖方签订的合同,他家把120平米的期房卖给我们,当时我们付了一大半的购房款,后来他家说急等钱用,在还没有过户的情况下我们把余款全部给了卖家,结果过了几个月,他家又说当时卖的价格太低了,现在要涨价5万,我不想再给额外的钱,他家就说不卖了,还说这个房子是他家唯一的房子,法律会对公民唯一的住房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