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200万元注册资本),和该公司法人(190万股权 )为共同借款人,借款时法人用该公司股权将其股权出质质押给出借人,并向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现该有限公司欠债1200多万(涉及10人,均已起诉),现仅有征地办公室补偿有限公司约400万元,问:这种办理了股权质押的,质权人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出质人将质物交付质权人视为质权人占有质物,质物被转移则丧失占有,质权消灭。 那么银承质押即将到期需要办理托收,在寄出后丧失转移了吗,质权消灭了吗?
我是一个公司股东,要以个人名义,以个人股权做质押,向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公司需要我提供《股权质押告知函》。
你好,我们公司总部在北京,厦门分公司之前在湖里区嘉禾路,现在在思明区软件园,马上要搬到瑞景了,现在要做股权变更,目前厦门分公司的股权分配为总公司95%,某股东5%,现在要变更为总公司100%,请问怎样办理工商变更
我在银行贷款时反担保用的股权质押,到期后还不上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展期,但去工商办理时,工商回答不用在办,但银行风险说,必须办理,因为上笔的合同时间与展期对不上,有什么条文说这个
双方当事人借款后内日内到工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将自己190万元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共计200万元)股权质押给了出借人作为190万元借款担保。现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欠债1200余万元,涉及债权10人左右。目前债务人仅有其公司厂房的拆迁补偿款,约400万元可供执行。请问:这种办理了股权质押的债权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