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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案件执行,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案件执行,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双方当事人借款后内日内到工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将自己190万元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共计200万元)股权质押给了出借人作为190万元借款担保。现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欠债1200余万元,涉及债权10人左右。目前债务人仅有其公司厂房的拆迁补偿款,约400万元可供执行。请问:这种办理了股权质押的债权人,在该系列债务执行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詹大录(重庆)
提问时间:2013-11-15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