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农村这边很多人私自把一些旱地转卖给别村的人建房子,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有这种情况又该怎样维权?
审理查明:原告(一村民)1991年承包了一块土地,1994年,被告(村委会)用了上述土地开泥场,以后的年份原告没有缴纳此块地的农业税及其他费用,2005年由于村里石矿承包给了他人,占用了些土地,修建了道路,被告(村委会)给那些一直承包经营并缴纳农业税及其他费用的农民给于补偿.原告没有得到补偿.原告以被告应该给于
因为村里要拆迁,现在牵扯出一些关于土地权属的问题。主要问题有这么几个: 1、1998年以前该农户有地,但因为农业税、农产品价值不高的问题抛荒逃税,2005年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时既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承包权也没有办理延包手续,现在该农户想要回自己的地,请问该如何处理? 2、“承包人”不具有承包“资质”,如不是本集
我村八队部分群众认为村委会九九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误把28.5亩机动地填在另一部分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上了。另一方以有土地承包证书为由坚持维护合同。不同意调解。从2004年开始寻求解决,多次经法院审理,仲裁机构仲裁,最后法院认为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是有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请问谁有权利和
我的父亲在外省一国有企业工作,我们三个子女和母亲的在原籍河南农村生活。为了解决子女工作,1986年9月,我们三个子女和母亲户口由农村转到了父亲单位所在地一个乡镇,也就是农转非,我们4口人的承包土地也被村委会收回,请问: 1、我们的承包地当时政策村委会是否不能收回,现在可以要回来吗? 2、我们农村的宅基
关于土地承包法第41条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4条的理解
土地承包法中第41条,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那么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是通过变更各自的承包合同还是需要通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来确立?如果是通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来确立承包关系的话,登记簿和经营权证只是需要变更一下,还是重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承包方、承包合同、登记簿和经营权证是否为一一对应关系?
如题,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承包方、承包合同、登记簿和经营权证是否为一一对应关系?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