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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吗?

政府官员无一证据起诉公民,法院法官编造查明事实作出错误判决,全靠政府帐本中30多万元请客送礼费用。公民用18年时间,为政府改正了一个个错误,为法院改正了一个个错案。公民用刑事追究,无一部门受理,公民用民事诉讼,把政府机关与官员、法院与法官负连带责任,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他们共同补偿受害公民因此遭受的损失?
95年9月4日,政府官员徐亚松以原合平村经济合作社之名,无一证据起诉陈新,要求解除94年1月1日村与陈新续订的承包合平村水泥制品厂的承包合同(见民事诉状),在95年10月17日庭审时,法官不向徐亚松索要合同无效的证据证明,而向陈新索要合同有效证据(见庭审笔录),陈新提供91年5月2日合同与乡政府文件,与94年1月1日合同与乡政府文件(见民事答辩状),如今案卷中不见了这证据。95年12月9日作出(95)启王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无效,予以解除。”在判决书“审理查明”上编写五点虚假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完全违反民诉法规定,是政府官员、法官合伙制造冤案,侵犯陈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96年徐亚松又无依据申请法院冻结陈新存款,侵犯陈新的合法财产权。97年徐亚松申请再审,98年99年又多次起诉陈新,他们拿国家给的工资,有徐亚松日记本911天与法官、检察官等在一起的详细记录,有集体给他的费用30多万元(见村帐本)费用,法官收受他的各种贿赂,法院多次判决陈新败诉。一案18年30份无公正的判决裁定,全部是陈新用自己的钱,化18年时间改正了法院一个个错案。陈新申请国家赔偿,政府、法院确认错误,就是不赔一分钱,向上级法院申诉等待13年还是不赔。陈新向检察院、公安局控告侵害人,让等待多年,被作出没有违法犯罪不予受理的答复。陈新用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告政府官员与涉案法官,及行政诉讼告政府与法院,被法院驳回。陈新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不受理也不裁定。被侵害人穷尽法律途径,请求法律高人指点,愿提供有偿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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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陈新寻找光明
提问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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