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指哪些公共利益需要?
征集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投资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系
请问:济南市政府还未履行任何法定的征收程序,没有公众的参与,没有进行维稳评估,没有确定征收范围,没有做出征收决定。济南市国土局就公布了济南市公开征集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投资人公告(济国土资告字[2011]23号)是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谢谢!
我家现在住的楼现在要拆迁,但是拆迁是为了明显的商业利益,是开发商用来做商品房出卖的,已经规划好并取了楼盘的名字,而现在和我们家谈判的人是具有行政身份的人,并且给出的条件及其不利我家,请问这样的状况,要拆迁是否适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他们以行政方式参与拆迁是否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我们曲阜路地块拆迁,拆迁人是中粮地产,反正是属于招标出让土地 (苏河湾规划),那么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的属于划拨土地! 而我们是招标土地应该是商业开发,适用此条例吗? 如果不是,那么适用什么法律!
我们夫妻二人均为城镇户口,1996年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获准建两间三层楼房一幢,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和建房许可证。现在要建职教园征迁房屋,但周围都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只有我一家房屋性质不一样,而且区政府只出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办法。拆迁公司要求我们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办法的基础上略高一点,还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大家好,我是南京市秦淮区的被拆迁居民,请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人说这个仅仅是法律爱好者的学术观点,并不是生效的行政法规,请问对不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不一样的,现在南京市秦淮区政府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说这个实施细则仅仅是法律爱好者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查了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背景: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