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有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为啥还要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
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无非是贪污和受贿所得。如果发现后,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来发现这个钱,到底是贪污做的,还是受贿所得,然后还可以发现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然后就可以用贪污罪或者是受贿罪来起诉犯罪嫌疑人。 既然“贪污罪”和“受贿罪”就已经可以用来处理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了,我国刑法为啥还有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这个罪名给我的感觉,好像是办案只办了一半,然后就拉倒了,也不追究这个来源不明的财产的真实来源了。好像案件还没有办完呀。
某采油厂职工为他人虚开磅单、化验单、门票手续,为了他人在井场非法贩卖原油提供合法手续,该原油并未从该职工开票出得到,而是他人私自从井场拉走,他人许诺按每车5000元给好处费,但案发是该职工未得到好处费。如何定罪?请教!谢谢
我了解有个公务员家庭,职工俩都是公务员,属于二三线城市,按国家水平收入一般,可是在他们的城市 有两套住房,在北京有一套住房 , 他们城市第一套住房是单位分的花不了多少钱,第二套住房花了40万带上装修差不多60万吧, 第三套住房在北京花了大概180万,请问下是否合法?
我了解有个公务员家庭,职工俩都是公务员,属于二三线城市,按国家水平收入一般,可是在他们的城市 有两套住房,在北京有一套住房 , 他们城市第一套住房是单位分的花不了多少钱(大概当时10万多点),第二套住房花了40万带上装修差不多60万吧, 第三套住房在北京花了大概180万,请问下是否合法? 排除遗产 ,借贷等因素
甲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工程安排),甲与乙商量“合作做生意”,由甲安排乙在众多竞争者中获胜,乙承担工程。乙获利60万元。甲分得其中30万元。 甲、乙分别是什么罪? 甲是贪污还是受贿?能不能说乙是贪污罪的共犯?
最近发生了一件案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事。据可靠消息,该国家工作人员拥有N套房子,虽然没有查出和受贿有关系,但这些房产和他和他家庭的工资收入根本不相符!按理说这已经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了(超过30万),可是现在检察机关并没有给他冻结和扣押这些房产,这有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