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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有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为啥还要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

我国刑法有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为啥还要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 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无非是贪污和受贿所得。如果发现后,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来发现这个钱,到底是贪污做的,还是受贿所得,然后还可以发现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然后就可以用贪污罪或者是受贿罪来起诉犯罪嫌疑人。
既然“贪污罪”和“受贿罪”就已经可以用来处理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了,我国刑法为啥还有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这个罪名给我的感觉,好像是办案只办了一半,然后就拉倒了,也不追究这个来源不明的财产的真实来源了。好像案件还没有办完呀。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pig33……(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3-08-1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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