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姥是地主,1966年我随姥姥全家被下方到农村,1984年随姥姥母亲遣返回城,1985年招工,请问我的退休年龄应该从何时算起?谢谢
我于1968年跟随父亲遣送回原籍山东省东平县花篮店公社东沟流村,劳动改造十年,于1978年回到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基建工程处,1980年固定为工人。2006年退休。现林业局劳动科不予承认本人1978年以前的工龄,请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于1965年清华大学毕业考上本校研究生, 于1968年分配到贵州平塘西关军垦农场劳动锻炼, 于1970年到都匀国营长洲无线厂工作。2001年12月退休。退休证注明参加革命工作期间为1965年8月,连续工龄36 4/12 ,可是后来加工资时算我的工龄是34年,不知何故?据我所知,我的研究生同学都算工龄。请问国家规定文革前读研究生期间
退休时,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参加劳动算工龄吗1970年因父亲受迫害全家遣送农村,我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算工龄吗我是点外青年, 1978插队知识青年抽调招工时, 和青年点里边的青年同时抽调参加工作的, 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计算工龄吗
“文革”期间,我1969年(12岁)时随母亲下放在农村读书,1975年(18岁)高中毕业后在生产队劳动四年,1978年全国统考考入郑州工学院水利系就读,1982年8月毕业分配工作至今。请问,在农村劳动的四年时间能否计算工龄?大学四年能否计算工龄。按江苏省政府文件可以?我是河南的,未找到河南的相关文件。我该怎么办?谢谢!
文革期间,包括1962-1966年,冤假错案受牵连子女的工龄计算问题的中央文件和江苏关于右派问题受牵连子女在退休时的工龄计算方法方面的文件或通知。
我父亲通过中介A(中介挂靠国内建筑公司)劳务派遣到国外工作,在国外另外家用工单位B那上班,B电话通知家属说我父亲从脚手架摔落头部着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B在国内请了律师通知我们让我们联系A,A那边又让我们找B,我想问下,这样的情况下,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另外,我父亲的遗体可否运回国?或者家属可否办签证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表示自愿履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可以判决强制履行”。这里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应当包括以下情形:①表示自愿履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②表示自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