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冲突怎么办?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倒置已修改,医疗侵权和共同危险已不适用因果关系倒置,只保留了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倒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认为,医疗侵权和共同危险适用因果关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侵权和共同危险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冲突,该听谁的?顺便能说下理由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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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的房产权被违法变更登记通过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撤销违法变更登记行为,法院又以他人民事诉讼诉讼
依法登记的房产权被违法变更登记通过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撤销违法变更登记行为,法院又以他人民事诉讼诉讼保全裁定查封财产指定房产登记部门不改变违法变更登记行为(登记部门以查封为由不恢复原来依法登记行为,不发房产证)?法律对此类查封登记有什么规定?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内容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只返还本金"是何时修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以及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 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