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1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请问: 1、该条中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当地”是指以省作为标准,还是以市作为标准,还是都可以? 2、该条中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否可以按照《江苏省细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 恳请贵人帮忙,指教以上问题。
我自06年1月起在东莞的一家港资企业任职,一直有劳动合同。今年(2012)4月25日公司单方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无任何违规记录)。并计算补偿金2陪。在东莞,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40元执行,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80元。我的月工资是9300元。公司在计算补偿标准采用的是1340元*3倍=4020元为上限进行补偿。请
2012年,因车祸误工,本人月平均工资4000元,误工费如何算。按照什么标准算,陪护者月平均工资2500元,误工费如何算
请问东莞市如何使用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哪些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适用职工年平均工资?又哪些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适用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两者又什么区分标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