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问下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一样的吗?
我刚生完小孩,休完90天产假后就开始上班。向公司请哺乳假每天2小时,(因为我家离公司有7.5公里,一趟要花20分钟)领导也批准了。
现在公司出了个新公告说“哺乳假请假2小时以内每天的,不影响每天5元的餐补,但要按累计时间扣除相应工资,(比如当月请56小时的换算成7天,扣除7天工资。)且只有只有产假过后的三个月时间。”也就是说孩子五个多月到六个月后就不能再请这两小时了。
请问公司这样的规定违法了吗?我需要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请假单上是写请哺乳假不是写哺乳时间。
另外我们公司也没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规定请假超过7天的要自己全额承担社保。也就是说我们产假三个月或者哺乳假超过7天的,就要自己承担社保,每月269.7元。
另外我有参加生育险,公司规定,必须休完产假后上班满三个月才能领取,否则就不给于发放。
我现在仍在公司上班,请问,如果维权。我需要收集什么证据。请哺乳假需要另外改写成哺乳时间吗?等等
2013年2月3日因纠纷被别人从二楼推下,当晚在县医院抢救;住院到2月25日,后因为伤情原因,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月26日住院到3月4日出院;后转回县医院继续治疗。后因为去医院复查病情,又因为病情原因,4月19日,再次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星期;后听从医生的建议,就一直挂床铺到6月17号才正式办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二审维持一审,然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执行的加倍利息,是从一审确定的那个时间起算,还是从二审结束后起算?谢谢! 还有,执行中,执行法官要好处费,我擦,说要我先签字,然后,找领导签字时,把钱递给他,这个有没有其他问题?是不是签完字,交完执行费,就可以拿到钱了?谢谢。
仲裁裁决书,是27号由快递送达,送达地点是公司地址,28日由公司下属代收,不是老板本人收的。 请问,这种情况,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日期该从那天计算?不是本人,到时候老板说本人没有签收,怎么办?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者每周至少要有一个休息日。 看看: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每周至少要有一个休息日。“实际上”企业规定都是每天8小时,5天应该是40 小时
您好! 本人的母亲在重庆城区供职于一家餐馆,该餐馆实行两班制(白班9:00am--9:00pm;晚班11:00am--03:30am)。从以上上班时间可见,晚班时间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且劳动者无法得到基本的休息和睡眠保证。 请问我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