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劳动仲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给立案又不出不予立案裁决书怎么办
中级人民法院督促基层法院执行,一般会限定基层法院多少个工作日执结
申请执行人在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劳动仲裁,主债务是:万余元工资及仲裁费等. 基层法院已超6个月了没执结.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条的不解之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既然拍卖成交后,拍卖已经结束,为什么还会出现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呢?还有,请问这些情形包括有哪些呢?
你们好!我是湛江徐闻县西连镇瓜藤村人,名叫麦庄三,男,54岁。我是一个特困户,又加上长年生病,不能干重活。我的大儿子麦文非于2007年10月在徐闻县城打工被人砍死,凶手被抓后,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金额是13万多块钱,我没有继续上诉。但是直到现在凶手家属也没有履行这一判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县级人民法院执行要不要手续费 当时民事申请时,咨询法院接待人员告诉我们,法院执行不需要花钱。 现在我们案子胜了,对方不愿意赔偿,我们找法院执行,法院要执行费,法院有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