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三个员工,他们进入,离开公司的时间分别为: 第一个:2006年9月24日进入公司,2007年12月份离开公司,离开公司的时间为13个月; 第二个:2006年12月1日进入公司,2007年9月份离开公司,离开公司的时间为16个月; 第三个:2007年1月12日进入公司,2007年9月份离开公司,离开公司的时间为16个月。 在职期间,公司征求员工的意见为其上保险,当时他们因为工资低,所以不参加保险。(但是这都是口头说的),所以公司没有为其上保险。 直到他们自愿离职。 现在他们来公司要求公司给补以前的保险,请问大家,公司该不该给他们补交以前的保险?公司要是不给交会有什么处分? 谢谢您!
社会养老保险是不是只要交满15年,即使以后不再交了,到退休时每个月还是会有退休金领? 另:已经6年没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了,现在补交是不是要收滞纳金?
我是2008年成为正式员工的,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如果我现在要求公司给我补交,公司也答应给我交了,那本来应该我交的8%的那部分应该我交呢,还是全部由公司负责交呢?
公司试用期三个月,而且试用期不给交保险,必须满了后要自己申请才给交,这样做合理吗?试用期过后,我已经申请保险了,现在想离职,可否要求他把以前三个月未交的保险要回来,而且他们五一元旦要求我们加班,但未给我们三倍工资,只给调休一天,现在怎么要求赔偿?
我所在的公司总部是在上海,在北京刚成立的办事处,对于办事处新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外籍非农户员工法律规定的必须上的社会保险有什么?还有是不是必须上住房公积金?请予解答,谢谢。
由于没签合同没交保险,现在决定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双倍工资和保险,但是有些问题不明白,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请问那满一年以上的也只能赔偿一年的双倍工资吗?我工作时间是2008年1月到2009年8月
我公司总部在深圳注册,在广州设有分公司,从入职至今我一直都在广州分公司工作,但公司为我购买的却是深圳市住院医疗保险外加团体医疗保险(人保)。我曾经问过公司相关负责人,假如我离职的话深圳医保能不能像广州市医保那样能够得到累计或转移,答复却是不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合理吗?公司仅为员工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公司员工自己不想上社保,单位如果把员工社保公司出的部分以现金形式每月与工资一起发放给员工,这样的方式是否可行?那劳动合同该如何约定该项保险? 谢谢!
寻求各位大师帮忙 急!急! 我是商场的供应商,想要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涉及到保险问题,我想让员工自己去交保险,我写明我应承担的保险钱包含在我发给他的工资里,这样可以么,在法律方面我是对的么?会引起什么纠纷么? 那位朋友了解的帮帮我啊。。。。 谢谢O(∩_∩)O哈!
律师:您好!我代表20多名四川农民工向朋友你法律咨询求助,20多名老员工94年进的广州明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具有合同或书面证明),但公司06年才给这些老员工购买养老保险(至今),06以前的没有购买。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企业给我们补缴06年以前的养老保险?企业或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我们的要求怎么办?我们的情况是否受《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