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工作,去年开始单位给职工发放“住房物业管理费补贴”,而规定夫妻都在本单位的只按一个人发补贴,我认为单位这是克扣了双职工的福利,有相应的法律给我以支持吗?
这里是新景家园,旧区地下更换了新的物业公司。因为新旧物业公司没有交接好,所以新物业要求我们业主重新缴纳管理费。并且说负责将以前的费用要回后再退给业主。这样的话等于我们业主要交2份停车管理费。以前费用索还的事也遥遥无期。我们如果不同意新交物业费那么就不要我们停车。请问这中要求合理吗?在这种情况下,业主
我在装修期间有关于拆墙所收费用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当初在装修入场时物业公司向我收取了装修垃圾清运费257元,随后又收取了拆墙垃圾清运费200元.现装修完,物业公司说我拆了12.5平米的墙要按40/平米的价格收取我拆墙垃圾清运费500元,此项费用我觉得有重复收费的现象并且没有物价部门规定40\平米的相关标准.并且我的墙体有大
就是关于我们村的机动地.有一点四公顷土地卖给个人了,已经种了三年了,没有向村上交一分钱,他说这钱给书记和村长了,年年给点,我去村上看账目根本就没有这笔钱.我应该找谁讨说法,问.这是什么性质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是怎样确定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假如是从业主收楼后确定,如果业主迟迟不收楼,或者拖长时间省交管理费,那有没有收楼期限?或者有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现物业公司接管前期的物业公司,但没有和我们签订合同。物业公司迟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因是很多业主还没入住。接管到现在也没有开过一次业主大会,我们可以不交物业费吗?为什么?
按政策规定,丈夫生前应当取得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单位,由于原告丈夫逝世,妻子要求领取。且夫妻生前有遗嘱:两人都去世后,儿女平分现金,存款。但丈夫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给妻子支付住房补贴,该住房补贴款被扣押1年。法院能否立案?
2001年买的商品房(只有购房合同与发票),购房款已付清。由于开发商跑人了,一直未装修也未住人。物业管理是2007年年底进场的(以前没物业,物业进场时我不知道)。2010年上半年我才拿到“民事裁决书”。现在没办法我只能进去装修并住人了! 请问:1、物业管理现在要收40元每平米的维修基金合理吗? 2、物业管理要收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