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写把我家我爸爸名下的一处房子改成我的名字。但当时那处房子为经济适用房,还没下来房本。现在下来了,这种情况下改名字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呢?如果未改名字的情况下,以后房子出现归属的问题,离婚协议书还会有效力吗?
1995年男方入赘到女方家,无结婚证,女方原先就有两子一女,同居后男女双双再无生子,男方把一家抚养成人,2009年11月男方死于车祸,现在女方子女和男方亲属就5万元赔偿金发生纠纷,请问如何处理
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生活在一起,至今未领结婚证,女方带来两个未成年儿子到男方家里生活,10岁左右。男方也有两个未成年子女,16岁 17岁左右。现准备分家,请问双方子女对老人各有赡养义务吗?女方子女有全分配男方的土地、房屋吗?男方是否对女方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急!谢谢!
培训机构没有办理出国留学的资格,与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此合同属于服务性合同,培训机构已经提供了服务,当事人也不能返还服务了,所以驳回了当事人请求培训机构返还中介费的请求。想问下服务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当事人的请求怎样才能得到支持
我是香港永久居民,和内地丈夫结婚4年之后买了房子,房子的钱大部分是用我的钱,房子写我的名字,那么离婚的话,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结婚后,我的工资一直比他高几倍,他有权分配我的收入吗?万一离婚,是不是我所赚的所有钱都要分他一半?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父母10年4月份感情不合,主要是因为我父亲有外遇,家里的家庭重担一直都是由我母亲负担父亲没有正当工作,我母亲无法接受。因为结婚多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书,以“无效婚姻”被判离婚,将老家的一套房子以及16万元判给父亲。离婚前,我母亲一个买了一栋房产给我,并将车子转到我的名下,父亲知道这事离婚
李某与展某于1997年6月登记结婚,1998年6月生育儿子,1999年7月,双方经法院离婚,判于李某抚养儿子,展某每月付220元抚养费,共同购置楼房一套由李某居住使用,不退回购房款。2004年,展某又搬回居住,与李某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 单位根据《住房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进行搬迁售房,展某、李某
甲方:新加坡劳务官桥服务部(还未取得法人资格) 乙方:刘某 丙方:重庆某中介公司(有法人资格)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劳动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帮助乙方赴新加坡参加工作,而乙方则给予甲方一定的劳动报酬,如果因乙方过错,则甲方不承担责任,后甲方通过委托丙方(甲、丙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合同,只有往来的汇款收据)
我在西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所作了一个买房见证,但是,最后发现这是一个骗局,并没有房子发现自己被骗了使我财产受到损失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