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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中产生房屋及财产如何界定?

无效婚姻中产生房屋及财产如何界定? 李某与展某于1997年6月登记结婚,1998年6月生育儿子,1999年7月,双方经法院离婚,判于李某抚养儿子,展某每月付220元抚养费,共同购置楼房一套由李某居住使用,不退回购房款。2004年,展某又搬回居住,与李某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 单位根据《住房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进行搬迁售房,展某、李某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到民政局说结婚证丢失,补办了证件,展某提取自己的公积金1万7千元,又在李某工作单位提取公积金3万3千元,单位以就高不就低的方针,以展某的职位及工龄为依据并据当时房改政策办理了优惠售房手续,补贴加原购房折价共7万元,购新楼房一套12万元。购房人登记为展某,李某为配偶,此房由李某装修并购置家具。共同生活口头协议实行AA制,但孩子的抚养费从离婚后展某就没负担过。 2010年10月,双方矛盾激化,展某搬出另购房购家具居住。口头答应儿子由李某抚养,房子由李某所有,李某不在退房款给展某,展某也不负担抚养费,但让展某签字就不干了,要求分得李某的存款,因李某炒股赚了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寒梅(甘肃-酒泉)
提问时间:2011-04-0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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