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日下午6点,张万(老师)电话宴请刘义(老师)和另外四位老师到其家吃饭喝酒,饭局持续到晚上9点,张万叫其女婿开车送五位老师回学校,回校途中河水涨大,车子过不了河,后来张万女婿就徒步护送其中两位女教师过河回校,鉴于三位男教师已经呵酒过多,考虑到护送过河的安全问题,还是送三位男教师返回张万家休息,可车送到张万家门口,据张万和其他两位老师口述,当时三位教师不肯下车,说一定要回去,后来在劝说之下,三位男教师口头同意留宿,回到张万家中继续聊天,聊天当中刘义酒醉安全意识模糊还是强烈要求回去,聊天一直到到凌晨12点,张万就带另外两位男教师上楼休息(张万家是农村瓦房结构,有二层木楼),之后下楼进房间开灯准备安排刘义在一楼房间休息,可就在张万进房间铺床开灯的那一段时间,出来时已经不见刘义在一楼了。张万才意识到事情不妙,拿起电筒向刘义回校的路追赶去,一直追赶到河边还是不见刘义的身影,即返回村中寻找也看不见刘义本人,失踪7天以后,村民在河下游见到刘义的尸体,刘义已经溺水身亡,以上过程全是张万个人口述,真实现场不知晓,请问律师,张万对刘义之死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吗?
律师,您好,我爷爷前几天去浴池洗澡在池子里溺水了,当时浴池也没有救援人在场,后来老爷子是自己漂上来的,浴池知道后报的120,但是却对我们家属说老爷子根本没有掉进池子里,只是坐在边上说头晕他们就给馋出来了,我们家人按照浴池的说法讲述给医生结果没有按溺水及时抢救,最后去世了,请问浴池是不是该付法律责任,他
我是安徽马鞍山人,我经营了一个小型生产工厂,工厂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前两天,我厂发生了一名职工婴儿在厂内清洗池内溺死事件,现在当地司法办正在协调赔偿事宜,我想就赔偿金额问题向您请教,请多指点。 事发经过: 事发当天因厂内无原料所以停产,工人们聚集在一起打牌,娱乐,这名溺死婴儿的父母也不例外,这名婴
三学生都是12.3岁,午休期间在有抽沙的河道玩,没有任何警告标志,而且抽沙者私自更改河水流向,造成两学生溺水身亡。请问具体责任人和如何赔偿。谢谢
11岁男孩,农村人。 死因是:在河中洗澡的时候,溺水身亡。 查看河中有一大洞,于此原因身亡。 是城镇人
我家鱼塘属于私人承包的,外围带有围网,小孩私自进入塘中游泳,溺水身亡,我家需要承担责任吗? 鱼塘建在河中,为了方便养鱼,在周围围起水坝,鱼塘里挖的较深。离居民区大概有五百米远。没有相关警示牌,但那是村里养鱼的集中地点
孩子在中午放学回家的路上,去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身亡,当时是12点左右,请问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各占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