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际小商品城2000个铺位的大市场,产权是私人的,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多数业主同意,制定规章制度:“统一招商使市场形成,聘请招商公司,费用有所有业主提供,不论自己招租,自己经营都要交招商费用,因为招商费用的投入,对所有业主是在同一个区都受益的,”,但少数人不愿意,是否这费用向不同意的少数人收取有法律保障,
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之前有一个员工规章制度,是电子版的,没有书面的。但现在老总要把那个制度自己给改了,其中牵扯到一些钱的事,而且没有经员工讨论,什么都没有,按照自己的想法改的,之后他准备直接公示了,您说他这样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做?
小区部分业主未经其它业主同意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合法,强行收取费用,否则围追堵截,威胁恐吓,打骂,业主是否有权不交费,该怎么处理,谢谢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经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是否能收取车辆管理费用?
本人居住的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未经业主同意,小区物业能否收取车辆进出管理费用(5元/小时)?请专业人士指点 本人居住的小区为市政用地拆迁小区,已建成使用超过3年,但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在使用的是天合物业管理公司,但此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设立收费标准,同时未公开他们的收费标
我小区没有物业公司了,业主大部分百分之九十自治管理选出业主代表自愿交费并降低了物业费。可是有两个原来的业委会成员却把持着一个楼非按原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她俩又没经业主选举和任可。打着全区业主委员会的旗号整治这一个楼。她这样合法合理吗,
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开发商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再次委托同一物业管理合法吗
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开发商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再次委托同一物业管理合法吗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我于2012年8月通过中介公司在**从别人手里转租到一套一房一厅的房子并且在业主知晓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由中介公司出示的租房合同书,明白的写清楚首付押金2个月房租三个月,以后按三个月一付,可我付出的2个月押金转租人并没有转交业主,现在业主要求我和业主本人重新签一份合同但业主拒不承认由押金一事,而且我付出的2个月押金
业委会成员超过3/5的人员提出书面辞职,并且由居委会代行其职责,此时的业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如果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据是什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