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后向检察机关说明了部分受贿问题,当时为体现政策未予追究,此后其他受贿问题案发,对曾经作过说明的受贿问题是否可以一并追究?
问 题: 您好 ,事情是这样的 事情是一追尾事件(后车两死三伤) 我是前车方 责任不在我们 但当时没停车 构成逃逸啦 现在司机还被关在西安(我们在天津) 交警一个劲的催交个20来万把事摆平 我们没给 认为他们在骗我们 一帮土匪 我们又不负事故责任 为什么要赔钱 现在人也见不到 且认定书
我家进行城中村改造,现有一个北房,一个西房,均有房本,现在拆迁组只认定北房为主房,不承认西房为主房,正房补偿标准为1:1.4,西房为小房,补偿标准为1:0.8,问过拆迁组,回复为农村宅基地内只认定为一个房子为主房,其他不管有无房证均视为小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有无相关规定 急急急
本人与同胞兄弟至今尚未结婚及建立家庭,双方仍一起共同生活,兄弟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兴建房室一栋,该房屋系兄弟两人共同、共有的唯一财产。尔后;弟弟未经取得本人同意私自将上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的名下,被我发现后经与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定:两人为同胞兄弟关系,至今双方仍一
雇工未与发包方和承包方任一方签有劳动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承包工程合同(其中注明了工程由发包方管理),雇工在为承包方劳动期间受工伤,现发包方不承认其与雇工有劳动关系,请问雇工的劳动关系属哪一方?谢谢!
你好贪污受贿案件,检察院认定金额为5.6万元,而后移送起诉,结果公诉部门审查认为其中2万有争议,将案卷退回侦查,办案部门经审核这两万无法澄清,切嫌疑人态度不好,就将结案前掌握的材料(当时因其他原因未附卷)加入将认定金额提升至7万,请问办案件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如果怎么不合法 是程序 还是什么 如何解释呢?
我哥哥1991年11月21日在税务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岗位上被杀害,当时州、县税务部门及其受害家属要求严惩凶手,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判死缓,受害家属也未得到任何的赔偿。可是该凶杀在2006年释放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又杀害了两人,其中一被害女子才17岁,判决书上硬是改为27岁(州级17,省级27岁)等诸多疑点,可笑的是刑满释放的
助动车撞倒90岁老人.现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老人住院2月多,请问怎样赔偿.谢谢回复. 现老人还住在医院已3月.自费用了12万.(对方无钱)现已无钱了.医生要我们转康复医院.康复医院可已用医保吗?
事故经过: 2010年7月13日,天气下大雨,天很黑,我哥驾驶福田货车,由于他后方有车要超他的车,他刹车减速让行,此时由于路边太滑造成福田货车侧滑,货车划入对方车道,被对面迎面而来的斯太尔货车所撞。造成我哥身体严重受伤,车辆报废。对方斯太尔大型货车是新车无牌上路,并且对方司机在50米外就看到福田货车在侧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