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未婚,2012年12月左右,农村宅基地被国家征用,本来按照农村户口的赔付标准是一个半人的人头费,然而在2010年迫于压力农转非后,政府就抹去那半个人的人头费了,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利益?
最近两年,政府为了本县发展而征用了很多郊区的农村土地及民房,现在大部分都已经登记在册了,但是作为农民的我们对国家对这些农田、土地以及田地里面的大小不一的树木的具体赔偿标准(因为听说了政府要征用土地,而对土地的赔偿和对土地里的树木的赔偿不一样,且树木的价格更高,所以很多农民们都在自己家的天地里种上了很
我是一名海军,四级士官,十五年兵,现在我老家的土地和房屋马上就要被征用,对于土地征用赔偿问题上,征用单位明确答复只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进行赔偿,像我这样的没有任何赔偿。可我非常疑惑,因为虽然我当了十五年兵,但是由于当时户籍管理上的差错,我的户口一直在原籍,从来就没有迁出来过,包括我的第二代身份证都还是
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家在十多年前承包了村里30亩荒山,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转让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是40年,主要是种植杉树,今年遇到县政府征地,说只赔青苗费和退还剩余二十多年的租金,这样合理吗?我看了相关法律,是否还应该赔偿安置费?租金的话是否应根据现行物价等现实情况,酌情增加?毕竟已经过去十几年了,我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