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装璜单位,经招投标,与甲方签订了幕墙工程合同。甲方含国有成分。现工程施工完毕,由当地审计局进行审计。 当时我公司在中标后,按甲方要求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因设计变更产生了一部分签证,签证内容含材料材质、材料价格等等。签证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派驻的工程师、监理代表等签字。 而工程合同上没有就签证的具体手续做出约定,只对甲方派驻的工程师的职权做了约定“代表发包人行使相应职权。” (1)就合同价款有这样的约定:“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其合同价包括招标及答疑时所有工程量内容;如有设计变更,以监理签证和发包人认可为准,按实结算。” (2)但同时,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2、设计变更或增减项目结算时按该发生项目实际工程量及承包人投标书上同类项目单价;投标书上没有同类项目单价的,按定额项目单价结算;没有定额价参照的类似项目,双方协商处理” 实际情况是,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所涉及到的某些材料是投标时没有的,故没有同类目价格。然后审计局审计时,要求该部分材料不按签证价结算,因为签证价显然高于市场价。他们要求按照市场价结算。 现在双方争执不下,请问(1)和(2)两条是否矛盾?签证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我们要求按签证价执行? 对建设工程审计从未涉及,如问题表述太过外行,请见谅。
在2010年1月份我经一个朋友介绍与别人签订一份水渠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格为8.5元米,并约定了工程质量,同时约定工程款在2010年春节前给付工程量的70%,据我估算应该已完成工程的70%,并给付伙食费,春节工人回家,我找签订合同方要求给付工程款,与我签订合同方认为工程没结束只给付了工人回家车费,工人不承认我只好垫付
我们于2010年8月19日在济南举办建设工程合同谈判和所遇风险问题处理研讨班, 特聘请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审判长冯小光 天津大学国际工程合同研究所所长张水波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 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曹守晔讲授。 为办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技巧及方
我会定于9月18日-20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举办建设工程合同谈判和所遇风险问题处理研讨班,特聘请原中化建副总刘玉柯、天津大学国际工程合同研究所所长张水波、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谭敬慧主任、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曹守晔讲授。 为办理好建设工程
我公司正在编制《开发建设安全管理手册》,本人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部分,对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安全资料移交、安全设施验收方面的规定、制度和程序不了解。想知道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此阶段就安全方面(安全资料移交、安全设施验收)应该负责哪些具体工作。
尊敬律师救救农民工吧: 我们是河南许昌农民工,向您反映一下我们的情况。我们在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塔尕尔其水库加固工程施工,工程合同价款626.42万元,我们已经完成工程量78.18%,该付款489.73万元,水利局已把工程款划拨给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我们农民工向华中工程局要钱,不但不给钱还把我们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