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审计阶段的纠纷
建设工程审计阶段的纠纷 我公司是装璜单位,经招投标,与甲方签订了幕墙工程合同。甲方含国有成分。现工程施工完毕,由当地审计局进行审计。
当时我公司在中标后,按甲方要求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因设计变更产生了一部分签证,签证内容含材料材质、材料价格等等。签证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派驻的工程师、监理代表等签字。
而工程合同上没有就签证的具体手续做出约定,只对甲方派驻的工程师的职权做了约定“代表发包人行使相应职权。”
(1)就合同价款有这样的约定:“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其合同价包括招标及答疑时所有工程量内容;如有设计变更,以监理签证和发包人认可为准,按实结算。”
(2)但同时,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2、设计变更或增减项目结算时按该发生项目实际工程量及承包人投标书上同类项目单价;投标书上没有同类项目单价的,按定额项目单价结算;没有定额价参照的类似项目,双方协商处理”
实际情况是,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所涉及到的某些材料是投标时没有的,故没有同类目价格。然后审计局审计时,要求该部分材料不按签证价结算,因为签证价显然高于市场价。他们要求按照市场价结算。
现在双方争执不下,请问(1)和(2)两条是否矛盾?签证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我们要求按签证价执行?
对建设工程审计从未涉及,如问题表述太过外行,请见谅。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reenf……(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3-03-26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