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10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面积128.25平米,偿还贷款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交房。日前售房部来电称房屋因防火通道的原因更改设计,面积增加8平米左右。该如何处理?任人摆布?
合同签订时是约定:“以产籍部门审核确认的建筑面积作为最终结算房屋总面积和总价款的依据。”
我才买了商品房,当时签了合同之后,由于时间问题没有签商品房预购备登记表,后来销售人员为了尽快帮我到房产局备案,就帮我签了商品房预购备登记表,他是模仿我的字迹写上我的名字,按了他的手印。请问这对我有影响不?他这样处理,要是以后出问题的话是不是对我不利?我有没必要要求我自己重新再填一次表? 为什么最好重新
我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0.61平方米的,原定2820元/平方米,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求将暖气初装费、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维修基金、车库款全部计算到房屋面积内,得出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3551.17元/平方米,请问是否可以与其签订住房合同?
请问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kfs延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获得第12条和第13条两项赔偿金吗?
您好,请问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kfs延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获得第12条和第13条两项赔偿金吗?还是只能获赔一项?谢谢 第12条是关于市政设施约定及其赔偿 第13条是逾期交房的赔偿 各位律师的意思是,如果kfs延期交房,我们既可以获得12条里规定的赔偿,也可以获得13条规定的赔偿,是吗? 我们和kfs的律师要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好了不利于购房者的相关条款,并且条款不受通用条款中面积补差的3%界定约束,请问开发商此做法是否违法?且签署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您好,事情是这样:我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合同面积是123.68平方,交易金额也是按这个面积算的,可是房管部门测量时的面积是124.54平方,现在开发商要我们业主补钱,请问我们应不应该补这个钱,是不是合同就不做数了
我在2008年8月份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上标注的面积为80.41平方米,购房总价也是按照此面积
我在2008年8月份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上标注的面积为80.41平方米,购房总价也是按照此面积计算的,但是2009年6月份开发商口头通知我说房屋的面积要增加8平方米,需要补交按原单价计算的相应房款,合同上有多退少补这一条,但是在签定合同时开发商未说明清楚具体数字,请问我是否可以拒付此款项或者是否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已经和开发商之间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他们合同上也只有五证编号,没看到证件,也说在扫描,查了证件出来了,但没看到,合同还没备案,前两天签的,条款也没看清,回去之后,发现合同上签定的交房时间晚和之前承诺的交房时间差别太大,还有土地使用年限也少了八年,只有42的年限了,我是否可以要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已经违约近1000天,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