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来说明我的问题: 例:动产所有人A,无权处分者B;现B把动产卖给善意的C,但未交付动产,所以不否成善意取得;A拒绝追认BC的买卖合同。 处理:A要求C返还原物。A对追回动产所花费的钱,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C要求B,不当得利的价金返还。 ------------ 我想问一下,C还能要求B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如,本来东西都买好了,现在物价飞涨,再想买到这个动产,C需要多花很多钱,这算是一种缔约过失吗?) 如果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话,那么不就是因为B的一个行为,要B承担了2次责任吗?(不当得利+缔约过失) 哪位能解答下我吗?
99年我们同公园领导磋商,在公园新规划的游乐场投资游乐设施,并且对投资的项目、场地的租赁费用均有约定,并要求同公园签订书面合同,而公园领导说明公园改造是一个整体工程,等新游乐场建成开业后你们这批新业主同老业主一起签订合同(老游乐场的业主在新游乐场也进行场地划分,并且公园已在新游乐场进行了主道路、部分土
请各位专家看看算不算缔约过失责任 悬赏分:20分 剩余时间: 14天1小时7分23秒 99年我们同公园领导磋商,在公园新规划的游乐场投资游乐设施,并且对投资的项目、场地的租赁费用均有约定,并要求同公园签订书面合同,而公园领导说明公园改造是一个整体工程,等新游乐场建成开业后你们这批新业主同老业主一起签订合同(老游
谎话说了十年整,业主苦等十春秋 2009年06月02日 分类:个人日记 我们是山东省威海市环翠楼公园的业主,现因政府改造,要求无偿拆除我们业主的娱乐设施一事,请广大网友评评理。 九九年,威海市环翠楼公园在原来的老游乐场西侧数百米比较偏僻的地方,重新开辟了一片新场地,规划为新游乐区,并为原来老游乐区的业
99年我们同公园领导磋商,在公园新规划的游乐场投资游乐设施,并且对投资的项目、场地的租赁费用均有约定,并要求同公园签订书面合同,而公园领导说明公园改造是一个整体工程,等新游乐场建成开业后你们这批新业主同老业主一起签订合同(老游乐场的业主在新游乐场也进行场地划分,并且公园已在新游乐场进行了主道路、部分土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立前若一方“违约”怎么处理?算是缔约过失责任吗?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立前若一方“违约”怎么处理?算是缔约过失责任吗?
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父亲曾打款到女方账户,给女方用于买房,现在男女双方准备离婚,想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回该笔款项,是否可以,胜诉的概率如何
我是新加坡一所学校的市场经理,我的职责是发展和联系中国的留学中介,学校会和这些中介签订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让这些留学中介送学生去新加坡读书,学校支付留学中介佣金,同时有些学生直接找到我,或者通过朋友介绍给我学生,于是我让我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成为了学校的合法代理(签订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自己找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