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工伤事故伤害了,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受伤职工病情,住院诊断出来的又去上级医院治疗病情
出现工伤事故伤害了,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受伤职工病情,住院诊断出来的又去上级医院治疗病情,由于和当地医生发生口舌,让做磁供振不给做,不好好治病,还让找单位,单位和医生一条心,后来做出很多病情,医生可没有医得了好象过敏了,气得在上级医院几天精神错乱,又住精神病医院。出院后七八个月才去找劳动局工伤科要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现和医院诊断证明不一致,决定书就是首诊病历还不是入院门诊病历,单位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入院病历就是一个月内的,申请工伤到决定书下来十几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十八条,决定书都是错误,行政复议不管仲裁不管,补充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错误,也认定事故伤害写进去了鉴定部门都是假证
工伤住院治疗诊断主要病情出来了,又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几天如果走
工伤住院治疗诊断主要病情出来了,又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几天如果走行政诉讼还要上级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吗?
受工伤了,住院治疗诊断病情后又转上级医院了就住几天只有门诊病历没有住院病历了
受工伤了,住院治疗诊断病情后又转上级医院了就住几天只有门诊病历没有住院病历了,通过走行政诉讼还要转院几天病历吗?
出现工伤住院治疗了诊断主要病情转上级医院了,住几天出现了有门诊病历没有住院病历
出现工伤住院治疗了诊断主要病情转上级医院了,住几天出现了有门诊病历没有住院病历。如果走法院需要吗?
出现工伤,当时找单位不管,自己去医院诊断病情的,后来伤情加重住院治疗
出现工伤,当时找单位不管,自己去医院诊断病情的,后来伤情加重住院治疗,单位就拿我去医院门诊病历申请工伤的,决定书没有把住院诊断主要病情写里去,找当地工伤科还象着单位,补充工伤认定决定书又错了,那么找劳动仲裁没有权力管吗?
在单位受工伤住院治疗诊断主要病情完事转上级医院,进院门诊病历说写在县医院诊断结果
在单位受工伤住院治疗诊断主要病情完事转上级医院,进院门诊病历说写在县医院诊断结果,就住几天出院了,那么申请工伤认定要上级医院病历吗?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要上级病历吗?
第一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只写事故诊断病情,没有伤害诊断病情,申报工伤材料都没有住院病历和医院诊断证明
第一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只写事故诊断病情,没有伤害诊断病情,申报工伤材料都没有住院病历和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表里都没有伤害时间,当地工伤认定部门就作工伤认定的决定,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流程作工伤认定,补充工伤认定决定书又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套进去,鉴定部门做两次虚假,工伤认定部门更是虚假,找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是受伤职工病情,第一次认定书只写事故诊断病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是受伤职工病情,第一次认定书只写事故诊断病情,没有伤害诊断病历,决定不完整,工伤科和单位都给申请劳动能力鉴鉴定部门就乱写结论,补充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都把住院病情都认定工伤,鉴定部门就说决定书程序错误不给定残,后来家里老人去仲裁委员会,他们作一个仲裁调解书没有法律效力,一个调解协
在单位签劳动合同了,当年出现工伤了,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只写事故诊断病情没有伤害诊断病情
在单位签劳动合同了,当年出现工伤了,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只写事故诊断病情没有伤害诊断病情,单位和工伤科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部门错误鉴定,补充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成序错误鉴定部门又不给定残,补充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跟第一次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差一年,没有定上残,家老人自己去仲裁,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没写,
出现工伤,工伤认定决两次鉴定结论两次,都是单位申请工伤,受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两个病情
出现工伤,工伤认定决两次鉴定结论两次,都是单位申请工伤,受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两个病情,单位分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错误鉴定和医院诊断证明不一致,家人自己去仲裁委结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第一次工伤认定,仲裁调解书是两次工伤认定,协议书赔偿和仲裁调解书差三倍多,委托书没签字,授权委托书也是无效的,受伤
出现工伤事故,单位拿钱住院治疗,单位去医院提医院收据费用去社保局报销医疗费用
出现工伤事故,单位拿钱住院治疗,单位去医院提医院收据费用去社保局报销医疗费用,报销完事,单位该不孩赔偿医疗费用,按照那个法律规定单位给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