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业的律师好 我想咨询个问题 详细如下: 我是信用社的一名职工 我在2009年12月份因有职务违纪行为 被单位留用察看 期限为2年 在这2年内职务为4级客户经理 按4级客户经理的标准每月工资为600多元 单位因我在离职前也就是2009年12月份以前 我在本单位有一笔金额为5万元的担保贷款(我是担保人 用工资担保的)借款人至今未还 将我这2年的共计1万4千余元工资全部扣还贷款 没有给我留最基本的保障生活的费用 而且单位也并未经过法律程序 我于前几日向我单位的上级社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此问题 该部门向我单位了解情况后 我单位出具的我当时自愿为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然后需要我也出具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条文 我就想咨询一下 我这种情况 1是单位有权这样直接不经过法院执行我全部的工资吗 2是如果我不同意单位这么做 我认为单位这么做是侵权的话 我应该到哪里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 是劳动法还是贷款法 具体是哪章哪条 麻烦各位专业的律师帮我解答一下 万分感谢
五户联保贷款,主债务人死亡,被信用社起诉后,判决其妻子为主债务人,其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现法院下裁
五户联保贷款,主债务人死亡,被信用社起诉后,判决其妻子为主债务人,其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现法院下裁定将其妻唯一住房查封两年怎么办?
我有一个朋友,在贷款员和贷款人的说服下(三人认识),代签了担保人的名字和按压了手印(担保人不知情),现在由于贷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信贷员就找到我的这位朋友,让他支付贷款,理由是字和手印是我的这为朋友签的。请问我的这位朋友应该承担多大责任?他该如何做? 期盼回音!谢谢!
朋友公司贷款以我的公司和我作为法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想知道,我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我和老公共同承担责任,我老公没有签字!谢谢!
借款人于2011年6月向出借人借款壹佰万元,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以自己公司作为第一担保人,以其弟作第二担保人,以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部作第三担保人,并以在建项目的业主单位房产证作借款壹佰万元的抵押依据。 借款名义是以在建工程资金需要,而借来的壹佰万元实际直接汇入了借款人自己的公司,并未用于在建工程。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请问在夫妻分居的情况下,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借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界定。
我是2009年给别人担保的,当时有5个人共贷了20万元。这笔款都是一个人用了(用来种地)。因为金融危机粮食没卖出去,这笔款现在还没还上,信用社把这5个人全部告上了法庭了,并且已经把每个人应该还的钱数也平分了(包括利息)。请问作为担保人有担保4万元的权力吗? 有承担4万元的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