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关于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问题
关于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问题 借款人于2011年6月向出借人借款壹佰万元,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以自己公司作为第一担保人,以其弟作第二担保人,以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部作第三担保人,并以在建项目的业主单位房产证作借款壹佰万元的抵押依据。
借款名义是以在建工程资金需要,而借来的壹佰万元实际直接汇入了借款人自己的公司,并未用于在建工程。
在建项目是借款人承包的,借款人并不是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员工,以项目部作担保人未经企业授权同意,并且项目部公章是借款人私刻的,借款协议可能是今年元月以后补办的。
由于按协议,资金未能按时归还,现在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并要担保人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在这里我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笔迹鉴定能鉴定笔迹的具体时间吗,准确到何时,在哪里可做笔迹鉴定。
2、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非施工单位员工)未经单位同意可把工程项目部作为担保人吗?
3、借款人把在建项目业主单位的房产证作抵押起作用吗,偿还债务时,未有国土证的房产证又起作什么作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ien8……(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2-04-18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