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三代都有承包地,且户籍一直在该村。于2002年政府对村所有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将征用款划拨到了村里。村书记以我们是戤社户的名义(不知道这个戤社户从何而来?)不给予我们征地补偿款,且在土地安置分红中也将我们除名,不给予我们分红(我父亲在62年根据农业六十条,已取得了社员家庭的资格,分得了自留地)。村书记却不予承认我们的社员资格。我与父亲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个人交社保必须农转非(我们在农转非同时未享受过政府的任何补贴,也为享受到非农的城镇户口的任何优惠待遇,更没有参加城镇的工作,纯粹只是做社保,而且社员认定中有一项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可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村以农村居民必须是农业户口再次拒绝了我们2002年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分红的权利。社员权的产生和形成都是经过漫长的酝酿,绝非瞬间观念的产物,且土地早已被征收,土地全部丧失,还何来农与非农一说。还有一点,本人母亲是该村社员,土地征收安置按人员数分,我母亲有补偿也有分红。父母都是开始实行农村双曾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我爷爷奶奶也是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根据鄞指【2009】1号文件有明文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本村社员子女在1999年1月1日后毕业,已将户籍回迁本镇乡(街道)的,享受社员待遇(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等除外)。我于2005年大专毕业,且户籍一直在该村未迁出,绝对符合社员资格的认定,村书记一直拒绝我们的社员权利。请问村书记有权利这样做吗?
我现在的姐夫哥于10年前入赘到我们家,现在40多岁,无亲生小孩。户口一直没迁移过来,(迁不过来,因为我前姐夫把户口迁移到所在生产队,和我姐离了婚,又重新在当地结了婚)目前还在黄土镇的一个村上,由于5.12大地震的原因,土地已被征用,(他的土地交给公家在做,做为公田。)划分为北川县城。但是现在村上说,没有我姐夫
武警巴中支队在我社征用土地176.67亩(其中耕地54.86亩,其他有堰塘1口,兴建微水池2口,新修公路250米,栽植杜仲、板栗树苗100亩等),征地费用共计2041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60690元、安置补助费132920元、青苗附着物补偿费10220元)。我们所有群众现提出以下异议: 第一 该宗土地的征用,当年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或群众
大家好!一年前我在城外农村旱田上盖了130多平方米的楼房,现在房子要面临动迁、地是我用8万元买的、只办了房产证是我本人的名字、但我不是本地的村民,请问如果发生纠纷,我是否可以作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来主张权益,我是否可以要求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
农转非之后在农村的土地还能获得补偿,听说这个权利是可以保留的,对不对?
我的户口是重庆合川的,我现在要准备把户口转到重庆北部新区,他们说农转非之后,我的户口就不在合川了,我在合川的土地以后被占还能获得赔偿。请问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还能保留吗,有没有这种说法?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出生地并一直居住在出生地,却被剥夺田地土地分红等权利
外嫁女,85年结婚 一直居住在海南三亚市河东区东岸村,户口未迁出出生地并一直居住在出生地,却被剥夺田地土地分红等权利,本人吉子女都没分到责任田,多次上访无果。
政府大量征收可耕地对村民补偿的安置房这样收费,收费合理吗?这样维护我门的利益。
我门的可耕地,被政府大量的征收拉,政府对村民补偿的是一家一户只要是农业户口每人分到30平方的安置房,但是政府要1平方叫交1000元,这是合法合理的吗?这样维护我门村民的利益那?
两人结婚才一年,也才23岁,因为感情不和 女方提的离婚,9个月的宝宝 【宝宝从出生就没有吃奶】归那个?因为因为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女方可以向男方提出什么补偿吗?
目前该户人家面临土地和房屋被征用开发,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农户可以获得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有户人家家中有五口人,五亩土地,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一年一熟,每亩产量800斤,(粮食收购价1.5元每斤)。此外还有200平米的宅基地,上面有一座160平米的平房(砖混结构)(该房子已经盖了有20年)。目前该户人家面临土地和房屋被征用开发,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农户可以获得补偿的标准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