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土地安置补偿及分红的权利被这样剥夺可以吗?
土地安置补偿及分红的权利被这样剥夺可以吗? 我父亲三代都有承包地,且户籍一直在该村。于2002年政府对村所有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将征用款划拨到了村里。村书记以我们是戤社户的名义(不知道这个戤社户从何而来?)不给予我们征地补偿款,且在土地安置分红中也将我们除名,不给予我们分红(我父亲在62年根据农业六十条,已取得了社员家庭的资格,分得了自留地)。村书记却不予承认我们的社员资格。我与父亲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个人交社保必须农转非(我们在农转非同时未享受过政府的任何补贴,也为享受到非农的城镇户口的任何优惠待遇,更没有参加城镇的工作,纯粹只是做社保,而且社员认定中有一项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可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村以农村居民必须是农业户口再次拒绝了我们2002年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分红的权利。社员权的产生和形成都是经过漫长的酝酿,绝非瞬间观念的产物,且土地早已被征收,土地全部丧失,还何来农与非农一说。还有一点,本人母亲是该村社员,土地征收安置按人员数分,我母亲有补偿也有分红。父母都是开始实行农村双曾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我爷爷奶奶也是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根据鄞指【2009】1号文件有明文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本村社员子女在1999年1月1日后毕业,已将户籍回迁本镇乡(街道)的,享受社员待遇(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等除外)。我于2005年大专毕业,且户籍一直在该村未迁出,绝对符合社员资格的认定,村书记一直拒绝我们的社员权利。请问村书记有权利这样做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猫猫鼠(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2-12-12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