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土地本,现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更正土地本的登记人。也就是土地本的信息和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可不可以采取信息更正的方法来变更土地本,同样达到撤销本的目的。因为打撤销本的行政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想采取这个方法,不知可行与否。请高人律师指点。本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土地本登记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本登记人不是我,但是登记的土地是我们家的房子所在的土地。就是我们家的宅基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退休职工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审理结果 我想知道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希望诸位法律达人能够告诉。
政府在网站及报纸上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众所周知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无需举证?
政府在网站及报纸上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众所周知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无需举证?
要求提供12315的统计数据,被拒绝了,是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7月1号,“网店实名制”施行了。我陪开网店的朋友前去工商局,咨询相关情况,一概被告知“不晓得”,随后,我们问到:“那你们12345就没有接到过网购的投诉啊?”回答:“接到过。”问:“多不喃?质量还是服务投诉的多?”答:“我们只告诉某某记者,让他发布。” 难道记者的采访权大于公民的知情权?
本人今年8月对XX区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该局发出的<契税核定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北京市地税局一份政策法规.提出申请其内容.文号.有效期. 该地税局8月30答复.该文件要求本人去北京地税局查询.(不服决定可3个月内提起诉讼)。本人不服从XX区地税的的答复.准备于11月30日以前.对该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局公开其引用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
我是一个公司,想从房管局申请公开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地址、房屋总套数三个信息,请问这些信息能否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如果不给,通过法律途径有没有胜算?
现在我市出现多起要求公开98年左右文件,有的无法查到,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是否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8年施行儿不予公开?请各位老师们多多指正。 拜谢!
政府收购我家菜棚地,对于我家的菜棚补偿评估报告是否要对菜棚拥有人公开
政府收购我家菜棚地,对于我家的菜棚补偿是不是要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要对菜棚拥有人公开?如果不予公开,是否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