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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这个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老师们多多指正。 拜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维东(天津-河西区)
提问时间:2011-05-24 13:4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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