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家行政赔偿法中的利息赔偿是基于什么法理?如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与兴松房地产公司纠纷一案原告就有要求利息赔偿
“行政行为决定”侵犯合法权益及合法财产,有那些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山林纠纷案,已由终审法院经过复查,并已作出裁定书,对此案另组合议庭再审;如果再审“侵犯合法权益及合法财产”成立,我为胜诉方,此案历经六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那些损失我可请求赔偿,我现在是等法院立案再审,还是要先提出立案和赔偿的请求。
因办案交警袒护肇事人,进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偷梁换柱,将一份《假交通事故现场图》换入卷宗,把原始《交通事故现场图》销毁,提供假的第97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第一、案号错误,本案1997年4月7日市交警支队作出的为第9728号,而后次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却为第9706号;第二、涂改落款时间,1998年2月1
因办案交警袒护肇事人,进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偷梁换柱,将一份《假交通事故现场图》换入卷宗,把原始《交通事故现场图》销毁,提供假的第97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第一、案号错误,本案1997年4月7日市交警支队作出的为第9728号,而后次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却为第9706号;第二、涂改落款时间,1998年2月1
因办案交警袒护肇事人,进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偷梁换柱,将一份《假交通事故现场图》换入卷宗,把原始《交通事故现场图》销毁,提供假的第97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第一、案号错误,本案1997年4月7日市交警支队作出的为第9728号,而后次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却为第9706号;第二、涂改落款时间,1998年2月1
罗某是个体运输户,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缴纳公路费,1994年11月15日、12月11日县交通管理局派出机构芳桥交通管理站两次通知罗某,限期1994年12月31日前缴清所欠公路管理费8900元。罗某未能及时缴纳。1995年1月7日,罗某驾车经过芳桥管理站时被值勤人员拦下,执勤人员不听解释,把罗某推进交通管理站。三名执勤人员轮流殴打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
甲因行政侵权而死亡,有关行政机关向甲的家人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甲因行政侵权而死亡,有关行政机关向甲的家人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甲12岁的儿子要求支付其生活费,遭到有关行政机关拒绝。该行政机关的理由是已经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关生活费已在死亡赔偿金内。是对是错?感觉是错的。那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