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在2010年11月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是香港公司,想以注销的形式重新开一个公司。公司打算在2012年10月份搬迁,不愿意跟随去新公司,我是否有权要求企业付遣散费?
我是宁波保税区台资企业的员工,因在宁波定居,无法和公司搬迁去无锡,该公司要将所有资产搬迁到无锡大陆总公司,并将其宁波公司名称注销,要厂内员工跟随搬迁。而我们的合同中写道:工作地点为宁波,还有一部分合同写到,工作地点为公司制定地点,想请问如果搬迁了,我们不愿意和去无锡,那么,公司可以赔偿员工损失么?还
根据我国劳动法,公司出售以后,新公司尽管承诺承认员工在原公司的工龄,但员工在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是否有权向原公司索要既往工作年限的离职补偿金?
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给我遣散费 我从2006年1月起在公司供职,至今已有6年,公司于去年起被其他公司兼并,去年11月中旬将其他部门的人员都遣散了,发给走的人一笔数额可观的遣散费。只留下我们部门和另外一个核心部门的人没有遣散。说是年底前完成。 到12月底新公司要求所有人与其签定新的合同,但是新公司的合同没有写明工
公司花钱帮我办了一张资格证书,但却存放在公司,不交给我本人,请问我是否有权力要回,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是我自己参加考试,认证公司颁发的,请问如果我直接从人事部工作疏忽时取得,这样我会不会违法。这归根结底是我自己的东西。劳动法也有规定公司无任何理由扣留员工的各类证件。
2年多前休产假,期间公司发放了产假工资,后公司又办理了生育津贴发放给我。现在公司以“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为由,要求我退回。 请问1.这样做是否合法? 2.公司是否在我不退还的前提下扣除我现在的工资? 3.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否已经过了时效期?
一个月之前合同到期,公司现在搬迁不能继续合作,我们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现在是2012年8月,我是2011年7月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提醒我,现在公司说要搬迁,我不能与公司继续合作。领导8月28号才告诉我说我们工作到9月15号,他没有提及任何补偿。对于当事人的我是否可以依法得到补偿呢?
在和物业公司的装修协议中有规定禁止入户门的拆改,但考虑关系到自身财产安全,所以更换了更好的防盗门,装修完毕后,物业公司以更换入户门为由扣掉一部分装修保证金.物业公司的做法合不合法?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业主更换入户防盗门?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人员。我现在在一个国企工作,从今年6月1日起到9月1日是试用期(有签订试用期+正式工作合同),下周一也就是9月9日要进行转正答辩,听相关同事说有可能会给我降职,由经理将职为主管,工资待遇可能也会跟之前进公司时协商的有所不同,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违法吗,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