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事实和理由:唐**(以下简称被告)和廖**(以下简称原告)因老乡关系一直交往多年成为朋友。2012年3月被告找到原告,声称自己生产经营的“**五金制品厂”(个体户)1.是个赚钱的项目 2.出现自己短缺,希望原告投入资金,合伙成立新的公司共同生产经营。2012年4月1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合资协议书》(后因工商核名不能通过)。被告以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货款、库存等作价陆拾万人民币(600,000.00RMB),原告出资贰十万人民币(200,000.00RMB)。双方共同出资捌拾万人民币(8,000,000.00RMB),并委托被告担任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新的事业体。依据双方合股的协议,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如期(2012年4月15日)将现金贰拾万人民币(200,000.00RMB)投入。并以个人名义借款伍万肆人民币(54,000.00RMB)给新合股的公司使用。依据本协议,原告已将全部资金如期注入。 但是,唐**和廖**在合股前,是和他人合股成立的“**五金制品厂”(个体户)。后因撤股,唐以个人名义欠原股东人民币30多万元。并把机器设备抵押给他。一旦不能按时还款,对方可以售卖机器(注:没有登记)。但是,被告以这些被抵押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货款、库存等作价陆拾万人民币(600,000.00RMB)再次出资。另外,原“**五金制品厂”做了股权转让后,一直没有做法人变更。 2012年9月份,被告经营的“**五金制品厂”故意拖欠供应商货款拾万人民币(100,000.00RMB)和原“**五金制品厂”股东郭先生欠款叁拾万人民币,导致新的公司迟迟不能注册登记,而“**五金制品厂”因为被告故意恶意拖欠,逃逸,致使双方合伙协议无法得到实施。被告经营的“**五金制品厂”在结束后,以“没有钱”、“货款没收到”等原因,迟迟不归还原告所投入的资金贰拾万人民币(200,000.00RMB)。 询问:这是是否构成欺诈罪?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欺诈?原告需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一个QQ群主组织群友郊游,个人费用是AA制、集体费用大家均摊、一起团购商品。但是后来我们发现群主组织这次郊游就是为了“赚”大家的钱(我们有证据),AA制和均摊时他就多收我们钱(他负责收钱付款),实际消费没有那么多,他和商家合伙欺骗我们,由他授意商家开个大额发票说钱花掉了,多出的钱他就自己“赚”了。团购
前年,我一个亲戚缪某介绍了一个朋友陈某,说是一起做工程,结果从我这里借了40多万,后来我怕有风险,让他写了部分钱的欠条,结果他说的工程几乎都是假的,人也跑没了,现在已经2年多了,我不知道要告他诈骗,还是告他欠钱不还。这两者有什么差别吗?我要怎么告他,才能既挽回经济损失,又让他受到法律制裁?求律师帮我解
您好,在售房合同上已经签订会将房产证给买方,但在签订时卖方称房产证还没办好,办好了就给买方。于是买方就按合同一次性付清了款项。但几年后由于政府拆迁,会给拆迁户经济赔偿,于是卖方就想毁约,并拿着房产证到政府部门领取赔偿经。而这几年过程中卖方一直以合同未办好为由未将房产证给买方。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合同诈骗
我俩个朋友在银行贷款做生意,认识一个银行内部员工,贷款金额几十万,其中手续都是假的,准备以后还的,但是批了下来钱没有拿到,让内部员工拿走,之后说我朋友把钱拿走了!请问属于欺诈还是诈骗----- 诈骗和欺诈的罪行分别!
2012年12月1号我接手一门面,价钱21000店内物品价值3000元,我要求见房东面谈,对方找一假房东,我把钱交给对方,对方只给一收据,元月4号真房东到店里,我才知道上当,找派出所解决,派出所说是民事欺诈,叫去法院,我到法院法院又说是派出所解决,我现在想问到底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2011年10月中旬,我应聘到一家民办英语培训中心工作至年底,期间我与学校的几个负责人(股东)建立了良好的朋友关系。在2012年1月,学校因原有场地租赁时间到期,需要更换场地,学校负责人以更好的发展规划向我提出入股邀请,我在考虑3天后,同意以4万5千元的本金入股,我占学校股份10%。但是在今年4月下旬,负责人甲与负责
2011年9月底, 有些业主进入工地后发现, 他们所购部分房屋的实际建造情况与销售人员的宣传,样板房,宣传图及合同附件贴图不一致,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为15和23幢在合同上明确写有地下负一层,且为地下停车场,而实际情况为这两幢没有建造地下负一层。第二种情况为39和52幢合同附件上贴图约定的花池(开发商说的花槽)的
张XX是我单位同事,对我们讲他和别人合伙承包土地盖大棚因资金短缺,想请我们帮他担保贷款,2010年7月—2010年11月我们帮他在私人信贷公司签字担保了8笔共计195万元,并从单位同事及朋友处融资约150万元。2011年10月确实承包了500亩土地(400元一亩,大棚盖了100亩,大棚价格约5000—6000元一亩)2011年9月张xx以每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