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9月8日起有向借款人口头追讨本金及利息的话,可以认定那天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吗?如果认定的话,那我是否属于超过六个月的免除担保责任?
去年4月我父亲帮一个朋友担保借款了12万,借期一个月,因为我父亲的朋友跑了,5月份债主找我父亲来要债(是个所谓的“黑社会”),后来这个债主说了一些威胁的话但倒没有把我家里人怎么样,后来债主起诉了我父亲和他的朋友,但是那个朋友所有的债务有300多万,家里所有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值50万左右)而我父亲名下又没有
借款人于2011年6月向出借人借款壹佰万元,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以自己公司作为第一担保人,以其弟作第二担保人,以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部作第三担保人,并以在建项目的业主单位房产证作借款壹佰万元的抵押依据。 借款名义是以在建工程资金需要,而借来的壹佰万元实际直接汇入了借款人自己的公司,并未用于在建工程。
老师您好!请问:A是上市公司,B是一家房地产公司,B在一个三线省会城市开发一个项目,其中A和B都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下的独立法人公司,在一个信托产品中,其合同约定为:A为B的股权购买义务向信托计划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A对B的担保是有选择性的,他可以买B的股权也可以不买B的股权,并非是必须的连带担保,对吗
我作为担保人与丈夫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当时以房产抵押,也没仔细看内容,以为是银行的正常贷款(因为是在正规银行进行的)。所贷之款未用于家庭,现已离婚,房产已在离婚前卖掉并用于还其它债务。目前对方已起诉,请问本人是否一定要共同偿还此债务?
我的朋友在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通过另外一个人认识的借款人,借款人先后3次借走了30万元现金,签了3张借款合同,说好1个月后连本带利一起还清,可是1个月后借款人却矢口否认向我朋友借过钱.无奈下,我朋友只能去法院起诉.但是一审后,法官称此合同只能说明借款人有借款意向,不能证明已收到了钱. 由于当时给的对方现金没有任何的
借款借据 借款人(夫妻): 李某某 因 急需资金,现向王某借款, 人民币(大写):贰万 元整,小写:20000.00 元整。 借款日期2011 年3 月 15 日保证于2011 年 6 月 15 日之前 一次性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200 元,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夫妻):李某某 担
我公司欲与物业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期约为50年。为了规避法律关于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之规定,我公司与物业约定:租赁期20年,到期后除我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则合同自动续期20年。请问该规定合法吗?
我公司作为居间人,撮合甲乙两公司进行交易。我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协议,明确了一些我公司在甲乙两方交易时的协助责任,其中有一条这么约定:我公司负责督促乙公司按时支付款项,并确保其于XX日前全额支付。但没有约定乙公司不付款后如何解决。 请问按照上述约定,若果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付款,我公司是否要承担代为付款的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