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告木耳派出所民警打人、动用私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
关于控告木耳派出所民警打人、动用私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等违法犯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李羊中,男,汉族,34岁,身份证号码:621223198204200951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庞家乡松扎三社。 犯罪嫌疑人:木耳派出所三民警,一个胖子,一个戴眼镜,一个小个子。 2017年5月7日晚,我和冉月清一同去闫文安家做客串门叙旧,当场发现赵蛇中强奸李永容的犯罪行为,并一同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赵蛇中,解救了受害人李永容。 强奸犯赵蛇中百般求饶和赔礼道歉,并主动请求赔偿受害人精神和健康损害,由于闫文安和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迫于舆论压力和对受害人名誉的考虑,同意与犯罪嫌疑人赵蛇中进行私了并达成口头协议,后强奸犯赵蛇中向受害人共计支付了22000元的精神损害和健康损害的赔偿费,这是我亲眼所见。在支付补偿款22000元后,赵蛇中反悔,在2017年5月14日反以敲诈勒索向木耳派出所报案,为了伸张正义,闫文安、李永容与2017年5月14日晚向理川镇派出所.木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不但不与立案,还伙同强奸犯赵蛇中一起诬陷受害人李永容敲诈勒索。 2017年5月17日晚,木耳派出所通过闫文安手机叫我去所里问话。我到了木耳派出所后,三民警对我询问关于赵蛇中强奸李永容有关事项和赵蛇中赔偿受害人李永容的赔偿款事项,我如实回答了强奸犯赵蛇中主动赔偿闫文安之妻精神损害和健康损害费共计2万2千元。但三民警对我的如实回答持否定态度,有一民警教我说没看见赵蛇中强奸李永容之事,还一民警教我说赵蛇中多给闫文安4万元等。由于我不会见风使舵,随机应变,对于赵蛇中强奸事和赔偿款事项,我不会违背事实,也不会违背良心,更不会违背法律,所以三民警对我的态度越来越严厉。一民警朝我胸部猛打三拳,另一民警朝我的后脑勺连打七巴掌。然后强行给我上手铐,铐在人走扶梯钢筋上,铐了三次,放了三次,并且进行语言辱骂,刑讯逼供,严刑拷打。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木耳派出所民警在我胸部心脏位置衬了一本厚书,然后用铁棍对着胸部衬书位置进行强烈击打,试图震碎五脏六腑,给我造成了严重内伤,而无法用医院常规仪器检查出来。 并且用铁棍撬开我的嘴,要我按照三民警的意思说话和招供,我不肯违背事实,三民警恼羞成怒,朝我的屁股踢了三脚,一民警向我的裆部踢来,我躲避过,将我左大腿踢了一脚,右小腿踢了一脚,然后三民警又将我强行带手铐,刑讯逼供。到了后半夜,最后将我手铐去掉,给我一根烟,攀亲戚问我有没有低保户,我说家庭困难,没有低保,家里三人都有病,生活困难,三民警让我回去想一想,按三民警意思来作证,向三民警说话,可以得到一级最好的低保,和其他好处,最后将我放走。 我被三民警打伤,出来不能行走,我打电话让闫文安来接,闫文安扶着我走了一会儿后,三民警开着警车过来,让我上车,把我送到庞家乡。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之规定三民警行为属于知法犯法。 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给受害人造成伤害,而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故请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还报案人一个公道。 第二天,闫文安送我去医院检查,买药给我治伤,在给我治伤的同时,我们向县政法委和检察院反映情况,县政法委和检察院收下了关于木耳派出所非法殴打证人和非法刑讯逼供的情况反映书面材料。他们建议我向公安局申诉。 我们也去县公安局反映关于木耳派出所非法刑讯逼供和殴打证人的情况,但是公安局里相互推脱,踢皮球,没人承接关于木耳派出所非法刑讯逼供和殴打证人的书面材料,这个说那个不在,那个说这个不在下乡去了,要等三天才回来,我们费了两个星期的时间,一连送了三次都没能送进去。 于此同时,木耳派出所三民警非法闯入我家进行搜查,并且非法多次搜查,企图带走我,想再通过严刑拷打,图谋让我做伪证,想再次对我人身侵害,所以请求陇南市公安局保证、保护我的人身权益,特此请求。 所以,特向陇南市公安局来报案,恳请不要再推到当地县公安局了,请受理,谢谢! 特此报案 此致陇南市公安厅 以上报案人提供的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 2017年6月8日
妇联主任与人私闯民宅打人还说谎,派出所警官不调查取证还拖延时间
2009年10月04日17:20左右,我正在自家院子里择韭菜,我母亲正在厨房活面,我丈夫由于发烧正在东屋休息,我四岁的儿子正在院子里玩耍。第七排的村民刘某和他的妻子(刘某的妻子是村妇联主任),从外面冲到我家院子里,将正在厨房的母亲从厨房拽出来,然后用木棍打了1下,被他妻子抢走后又拿起烧水的铁壶往我母亲头上砸了2下
两老人喝酒,50多岁和70多岁,50多岁的人喝的较多,70多岁的人送其回家。50多岁的人回家和其妻子吵架损伤家中的东西。其妻打电话叫其女回家。其女叫其爱人开警车并带几人回家。回家后打伤了70多岁的老人,致其肋骨几节断裂,头部受伤,肩部骨折。由于在其家,没有监控设施,没有证明人。打人者说老人从楼梯处摔伤。派出所以
案情: 不久前,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一名由当地某派出所移送的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X某,值班民警接收该犯罪嫌疑人后,安排民警叼某当时就打电话给(治安员)合某回所对X某进行审讯。并用手铐将其反铐在铁窗栏杆上后对其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民警叼某叫合某对其殴打,为了让X某如实交代其所实施的全部盗窃行为
关于阜阳市太和县桑营镇派出所协警和民警殴打证人、暴力取证、非法拘禁
控告人:丰中光,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家住太和县桑营镇桑庄村委会高湖村70-4号。 被控告人:李涛,男,太和县公安局桑营派出所干警。 被控告人:李兴杰,男,太和县公安局桑营派出所协警。 控告目的: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殴打证人(暴力取证,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7日下午2时许
被人打轻伤,派出所已立,办案民警一直推托没证人,对方也不承证打人只说有推了下
被人打轻伤,派出所已立,办案民警一直推托没证人,对方也不承证打人只说有推了下,派出所一直不抓人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