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沧州网民 想咨询一下 我因为1991年上班原单位未与我交保险在2008年经劳动仲裁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当时查明失业保险交至2002年 仲裁委裁定单位补齐各种保险至2008年底 随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随后在别处找到了工作 但我2012年又失业了 我领失业金时才知道单位失业金没给我补齐 我只能少领六个月的 请问我能不能就这少领的六个月申请劳动仲裁 是不是已过仲裁期
因单位无故调换工作岗位,现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去单位上班吗?
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单位恶意调我去清扫组,且给我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单位现在就是想让我自动辞职,但我是绝对不会自动辞职的。可以看出单位这是在变相裁员,现在对我是百般刁难啊!我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所以只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希望这样能得到些经济补偿金,但我又怕如果我不去清扫组上班,单
07.03.16进厂,09.03.14已辞工,劳动法规定周六要算加班,公司签合同中有“乙方合计工资已包括周六加班工资”字样,发放是按本地最低工资+除周六以外加班的加班费(周六没算加班)。。请问我能申请仲裁要回我的加班费吗?有的说只能主张08年5月以后的加班费,是这样吗?如果可以,都需要哪些证据? (我只有
今年2月份 单位以工作调动三次 本人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合同,出具了解除合同文件,本人于5月10前往公司领取了解除的合同文件,但单位不给办理养老、档案、证件转移手续,理由是公司还在讨论,等公司通知,我可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及时办理养老、档案、证件转移手续?
我是2011.10月到该公司上班的,2012.4.26因为我未按公司规定请假自行休假一天后,找领导补假,在领导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伪造领导签了字。后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算我旷工一天,并在2012.5.9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并无任何补偿。不知道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并不予补偿的决定是否合法?
病假期间,单位没有给及时按病假处理,而是按旷工处理的,并出了文件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同意单位解除合同,索要补偿金。如果单位不给补偿金,补发工资让我上班。我是否可以拒绝,并按解除合同索要补偿来进行?
未签合同和交保险,申请仲裁后不去上班,现接到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怎么办
我与一青岛公司签订两年的合同,六月份合同到期后老板未与我续签合同,但是我一直在那个公司上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八月份公司以成立北京新公司为由,擅自给我停了保险,后面一直处于协商状态,期间我正常上班,工资发放像以前一直来自老板个人账户,到次年二月份合同保险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我便直接对青岛公司提起劳动仲
我在单位工作16年了,单位从2007年开始买社保并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现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补偿2007年以前的社保。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