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在2008年12月已经动迁,是就地安置。动迁安置协议上注明“暂定两年签订预售合同如逾期按市房地局规定执行”。至今2012年7月房屋预售合同还没有签订。房屋也还没有建造好。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保证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要求过渡费及赔偿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母亲有一房屋,在2008年3月动迁,开发商签合同说按动迁面积给新房面积。结果到2011年房屋才盖好,可是市政府通知,把开发商临街的一号楼化成街道了,开发商盖不了1号楼,就把后面的2号楼变成1号楼了,2号楼就没有了,我母亲之前签的合同就是2号楼,开发商说给他其他楼顶替,我们不同意,一直不停的上告,
我的房子租给了别人,合同上写的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并且5年内甲方如果毁约得赔偿乙方装修费(3万5千元)的每年折旧10%,但是乙方的转租方式是一套116平米的公寓房分租给了N个人(这个是合同内没写清楚的),这样的话我是否能收回房子,并且不付违约金(当初乙方装修费的每年折旧10%)
有关上海市新的动迁政策中的房屋托底安置面积以及户口中的人头计算
我们居住的是90年代的拥有独立卫、煤的7层楼的老式公房,拆迁的话是否能够享受房屋托底安置面积(好像一般是15平方米)!如果不行,是否可以有和动迁办公室协商的余地?!! 另外,新的政策以数砖头为主了,以产权证为主要依据,那户口本中的人头到底是否还能享受些什么政策呢?! 非常感谢
律师您好。我是安徽农村的农民,我家目前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家门朝南,门前是大路。也是属于农村集镇那种,但是我们家屋后的村医院要建3层输液大厅。我们家屋后有窗户对外的。但是医院只给我们放1米距离。医院建设的大厅是门朝西。不知道有没有规定这个距离是多远?谢谢。
2002年,我们以商铺的名义买的两套房,支付的是商铺的价格,当时开发商也是以商铺的名义宣传的,结果取得房产证后发现其用途是住宅性质,和开发商交涉至今,未果,总是拖延、不给办。这种行为如何起诉?
家里有一处房产要动迁,户主是我外婆,我妈妈里面有个户口。 我想问一下,现在我外婆说要钱不要房子,然后这个动迁款应该是怎么分的?是户主说了算嘛?还是所有有户口的都有一定的比例享受动迁款?
我的房屋在2008年12月已经动迁,是就地安置。动迁安置协议上注明“暂定两年签订预售合同如逾期按市房地局规定执行”。至今2012年7月房屋预售合同还没有签订。房屋也还没有建造好。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保证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要求过渡费及赔偿吗?
我的房屋在2008年12月已经动迁,是就地安置。动迁安置协议上注明“暂定两年签订预售合同如逾期按市房地局规定执行”。至今2012年7月房屋预售合同还没有签订。房屋也还没有建造好。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保证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要求过渡费及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