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未到期,而项目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续约,现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部份员工签定的项目合同,合同章是项目管理处的章;(合同明确有工作地点和项目名称) 2、部份员工签定的公司合同,合同章为公司公章;(合同明确的工作地点为成都市) 3、对合同未到期员工公司安排其他岗位不愿接受的; 3、还有个别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在项目合同到期前,公司未做到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有名员工7月31日到期,现在仍未通知员工) 请问以上几种情况分别应该按什么标准进行赔付? 公司回复:按劳动法,合同未到期解约,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赔偿,现在公司回复,合同标的不存在了,只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说法成立吗?
我是房屋出租人,出租给一民营企业作经营用。合同期为十年,承租人每月支付二千作租金,十年内租金不变,押金两万万,出租人与承租人任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培付对方两万违约金。 合同是出租人拟定的,我当时资金困难,明知合同里许多条款对自己不利也同意签订了,但是以我提供的出租面积,市场价格应该是四千的,而且现在
我们这批研修生赴日时都有担保 但是我朋友她是她哥哥签的20万元欠条担保 请问如果她提前解约的情况下会触犯这个欠条么
你好,我是去年11月结婚的,去年9月续签了3年的合同,现在公司因为内部变动要求提前解约,我的婚嫁还没休,还有今年的年假,和一些加班的调休假。请问应该怎么补偿。 另外,我是08年签的合同,如果现在走是不是应该赔偿2n+1个月的公司?谢谢!
我是2010年4月6日和房地产(租赁方本身是二手房房地产)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房合同做点小买卖,第二年他们看我们经营不错,以有人看好我们的地方要高价租赁为由涨价5000元,经反复协商涨1000元;今年刚交完一年的房租他们说一房东把房子抵给了债主,债主要求我们全部撤离,说是他们有黑势力,没他们强,所以房地产和我们都
您好,我租的房子是8月中旬到期的。但是房东为了把我住的房子转租给别人,让我7月中旬就搬走并承诺我返还我一个月房租。但我7月1日就已经搬出来了。搬家的时候房东找借口没有给我退房费,只是给我写了个欠条,承诺一周之内把欠我的房钱给我。我想问下,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当初租房时只是有房费收条,因此没有约定如果违约
我方(合同是老外签的)于2010年7月租用了一层房屋,共5间,租期5年,押金2000元,首年2.5万,以后每年比前一年增长8%。现在想提前解约,于到期前一个月已经跟房东说过,但是他坚持认为由于我们租5年所以才给我们便宜价格,现在只租了2年,必须按照五年价格的平均价对前两年的房租予以补偿。我们提出可以用2000元押金作为补
我公司一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脊椎压缩骨折(三分之一),无需手术,但需回家静养,员工还未做工伤鉴定,公司已经为员工支付了数千元的医疗费用,现在员工向公司提出一次性赔偿五万,这个金额公司无法接受。 员工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未购买保险,但是双方约定公司每个月额外给予300的保险补贴,用与员工购买保险。
2012年4月和租客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现在有意向将房子卖了,同时发现租客做了二房东,手上已有证据证明他做了二房东,想和他提前解约,想咨询一下有什么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