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提前解约赔付标准~
提前解约赔付标准~ 员工合同未到期,而项目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续约,现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部份员工签定的项目合同,合同章是项目管理处的章;(合同明确有工作地点和项目名称)
2、部份员工签定的公司合同,合同章为公司公章;(合同明确的工作地点为成都市)
3、对合同未到期员工公司安排其他岗位不愿接受的;
3、还有个别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在项目合同到期前,公司未做到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有名员工7月31日到期,现在仍未通知员工)
请问以上几种情况分别应该按什么标准进行赔付?
公司回复:按劳动法,合同未到期解约,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赔偿,现在公司回复,合同标的不存在了,只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说法成立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n_luo……(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7-0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