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提前解约赔付标准~

提前解约赔付标准~ 员工合同未到期,而项目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续约,现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部份员工签定的项目合同,合同章是项目管理处的章;(合同明确有工作地点和项目名称)
2、部份员工签定的公司合同,合同章为公司公章;(合同明确的工作地点为成都市)
3、对合同未到期员工公司安排其他岗位不愿接受的;
3、还有个别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在项目合同到期前,公司未做到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有名员工7月31日到期,现在仍未通知员工)
请问以上几种情况分别应该按什么标准进行赔付?

公司回复:按劳动法,合同未到期解约,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赔偿,现在公司回复,合同标的不存在了,只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说法成立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n_luo……(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7-09 11:07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