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签下一个门面租赁合同,合同日期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合同期一年,租金写明标准为每月3500元,后面注: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按随市递增,从2012年3月份递增的话随市递增,合同背面写:如承租方要求继续承租,以每年10%递增额递增!现在情况,房东2012年7月1日上门收取房租时,要求交纳10%的递增,且要求补足从4月1日到6月30日3个月的10%递增额,且要求下个月收取30%的递增请问:1、按照合同这个递增合理吗?2、若合同结束房东以此理由从押金中扣除这笔款项合理吗?3、目前房东经常到店闹事,影响经营,强制要求收取递增额,我该怎么办?
我租用甲方门面已使用7年,合同是每年签一次(6月30日),7年中我装修门面几次,今年我又装修一次,才装修完。今天得知甲方对外公开租赁此门面。请问甲方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能用什么办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谢谢!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合同条约大概是这样的,乙方租用甲方的厂房及宿舍、临街门面门卫、卫生间。因最近法律新颁布现在工业用地不可以做商铺,因此现在出租的临街门面工商部门不给他们发营业执照。那当时甲方说临街门面是可以出租做店铺,但现在找不到证据甲方当时说可以出租做店铺。那我想问一下合同中的临街门面是否属于商铺
我与一大型卖场签订了3年的租赁合同!2011年8月31日起应开始支付新一年度即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租金! 在合同中有以下条款,我觉得存在有问题!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备注 2011年8月31日 18975.0元 全年租金免4个月再打8.4折
我在2010年6月于房东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在合同最后的备注上房东写的三年内不准转租别人),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方式。第一年房租是16000千元。口头协议三年内房租随行就市,不过合同内没有注明。第二年房租房东直接涨到25000,比周边房租高。这是第三年,我们口头约定是30000,但是房东把合同拿回来的时候竟然写的是35000
我租赁的厂房在过年的时候发生了火灾,火灾面积百分之百。火源是临近的一个废品厂。火因至今未知。 消防赶到的时候厂房里的消防栓没水,然后花了1个多小时在围墙上打洞排管从河里抽水扑火。消防责任书上明确把这项列为间接火灾原因,意思就是消防栓没水导致灭火错过了时间造成了最大损失。(水源由房东控制,过年的时候水
有一处公租房原为A承租,承租期间A病故。公租房所有权单位并未回收该公租房,该公租房由A的邻居B继续使用至今已有五年(期间所有房租水电费皆为B缴纳,并无欠费)。现B想将公租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公租房所有权单位不予办理,请问此种情况B该怎么办?起诉该单位还是申请行政复议?或其他什么方式? B能够出具五年来的房租收
您好,我于黑龙江省有一处门市房产。在承租人租赁房子时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由于上层管道破裂引起漏水使承租人蒙受损失。且在房屋到期后拒绝交还房子。 请问:1 对于因漏水引起的损失应该是谁负担责任? 2 对于承租人拒绝交出房子应采取什么有效方式?
我是2010年4月6日和房地产(租赁方本身是二手房房地产)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房合同做点小买卖,第二年他们看我们经营不错,以有人看好我们的地方要高价租赁为由涨价5000元,经反复协商涨1000元;今年刚交完一年的房租他们说一房东把房子抵给了债主,债主要求我们全部撤离,说是他们有黑势力,没他们强,所以房地产和我们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