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某县城A以房产证抵押向寄卖行借款,期限一个月,打了借条,A、B提出一个月期限太短,寄卖行许若,只要按月付息,一月还一次借条,借一年都可以。A在县房管局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给寄卖行,并将款打入B的账户,次月因超期付息6天寄卖行带人从市区将B强行带走,并在去县城的途中对B进行殴打辱骂,送至公安局。县经侦大队和寄卖行一起审讯B,并要B打了张借条(A已打过借条)。在两次不准代理律师会见B的特别规定下,公安局以合同诈骗对B进行了刑事拘留,次月B家属在县检查院的主持下借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B家属并当即归还大部分欠款,余款A/B限期还清,寄卖行放弃对A/B的刑事追究,但检察院还是批准了逮捕。
我的情况如下: 2008年12月1号通过房产中介介绍看房(看房时家中物品已全部打包) 2008年12月2号 签定居间协议,同时付定金20000元整 2008年12月5号 由中介见证,付了380000元整,付进银行,当时一直约定(由中介)交房时间2009年1月12号,室内东西在2009年1月11号前清理干净。 另外约定(由中介)2
我们一个QQ群主组织群友郊游,个人费用是AA制、集体费用大家均摊、一起团购商品。但是后来我们发现群主组织这次郊游就是为了“赚”大家的钱(我们有证据),AA制和均摊时他就多收我们钱(他负责收钱付款),实际消费没有那么多,他和商家合伙欺骗我们,由他授意商家开个大额发票说钱花掉了,多出的钱他就自己“赚”了。团购
一人冒充师长,开着假军车,虚构在灾区中标了大量的工程,与我签订协议并收取了我的工程约定金,可到期没能履约,按协议工程不成,他应在2010年1月10日前将我付给他的工程约定金全部退还,可在我长达半年的追讨中,他只退了很少一部份就再也不理我了,我去公安报案,公安的人给我说:这人是取保后审的人,因在灾区包工程时用
我一朋友是做贸易的[没有注册公司],在一家供应厂家定做了一套设备给客户,和供应厂家也签订了销售合同,设备合同总额为4800元,预付了1000元定金给供应厂家,合同里注明了交货完毕后余款3800元一次付清,我朋友也和供应厂家协商把设备送到我朋友的客户处收到货款后一次付清余款给供应厂家,可是当我朋友收到货款后因为资金
我公司的总经理,因故被我公司开除后,他自己新注册成立了一个公司,自任法人代表,我公司发现,他私刻我公司公章,把我公司与某单位(与此单位的合作以前都是他来负责的)的所有合作项目,用私刻的公章做了转让,转给他自己的公司,包括前期的未结的工程款项200余万元,还有一些项目的后续工程,都与我公司无关了,现在合
酒店要做员工服装,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金额有10万,先支付了预付款3万元,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并没有送货,后来才发现这是家皮包公司,先前带我们去看的工厂,也不是该公司的工厂,酒店方完全被骗了,公司法人承认做衣服,但就是拖着,不给确定的交货时间,简直就是地皮流氓。工厂的老板说服装公司还欠他们去
5月22日.我在爸妈和哥哥的陪同下去卖房.已经向开发商说明只是我购房.我妈选定了一套房子.但我觉得不好.没并没有同意买该套房子.但开发商却拿来定购合同给我妈签了.并交了1万定金.事后.迫于定金不退.我只得去签订主合同.但在看了其补充协议后.我顿时不敢签了.对方也无意与我协商修改合同.后我以对方公示牌上的合同是没有填充
好。律师,我个人2007年与深圳一家礼品公司合作,通过这家礼品公司的帐号及发票与三来本地一家酒店开展业务。合作一笔礼品生意。当时我是以深圳礼品公司的员工名义与酒店签的合同。我去深圳提货发的货。并用现金付清了所有货款,(按我与深圳礼品协议,这余款17000多元是我先提货先付。等酒店付清余款后起之秀天内退还我帐
我和一个朋友合伙开厂,会计和出纳都是朋友的亲戚,由于没有戒心,运作资金都是他们在操作,朋友分两次挪用了厂里运作的资金去办他的私事。也是事后才告诉我的。我怀疑他现在是慢慢抽掉自己的合资,和会计出纳合伙骗了我的钱。请问他属于合同诈骗吗?
我一个朋友,他有一座山。第一次他卖了一个人拿了10万余元,第二次他又瞒着第一个买山的人,卖给了第二个人拿了现金10万。这样瞒着一共卖了4个人 。第三个是拿了买家的定金5万,第四个拿了买家的定金4万。他知道自己的做法涉及到触犯法律。所以他私下在法院和两个人了结这个事情。但由于他了结的事情估计不够清楚,不够干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