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为了不给律师添麻烦,略去真实省市。某省某民事案件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已提交了市房屋产权查档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析产不存在诉讼时效,遗产未分割);第八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旁听人员出具了签字证明,证明开庭时只有一个法官出席审理,一个书记员记录),共三个法定再审事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受理了此案,也下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始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日前省高院已审查终结,下达了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但让人蹊跷的是:裁定书对当事人提出的前两项重要再审事由和理由都没有给予回应,而裁定书故意把当事人提出的第三个再审事由篡改写成“再审申请人称:……二审开庭程序违法”,之后,认为不符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就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再审申请。对此当事人很茫然。因为正常的司法程序已经走完了,下步该怎么办?难道对于这样的渎职侵权枉法裁判行为,就没有办法吗?因此,我向资深律师请教,这事该怎么办?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还是向有关部门控告?谢谢了!
抱歉,是我没有说清楚,我再详细说一下:诉讼请求是请求对一公证遗嘱处分的房产进行析产。因为父亲先去世没留遗嘱,母亲留遗嘱把父亲的份额全部处分给了部分子女,遗产并未分割,其他子女也未表示放弃。一审以遗嘱已公证,公证合法有效为由,用民法通则135条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法律,判决驳回析产起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驳回上诉;省高院受理此案,经再审审查,未开庭审理,直接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回说清楚了吧。我个人认为这是一起明显渎职侵权枉法裁判的案件,请各位资深律师发表意见,帮我出出主意。谢谢!
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守则与我校校规。男生是不准留长发只能留短发的。我头上有块疤,那是一定不能留小平头的。我想咨询一下 如果我坚持反对剪头,学校有资格开除我么、谢谢谢谢 有没有什么相关法律可以帮助我的……
请教各位律师一个问题,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付的相关法律条款的。
各位律师你们好,有件事想请教大家。最近我大姨在上班途中遇到一起交通事故,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10月11日,我大姨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准备去上班,到了站点后从后门下车,从左侧拐过来一辆公交车,按照正常思路,我大姨停在道边避让,等公交车拐过去之后,从车后走,准备过马路,当时车辆很多,就没有走人行横道。公交车
李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请您在百忙之中及时给我答复,谢谢!
弟弟是非因公死亡的一个公司里的职工,姐姐是正在工厂里上班。按有关贵定“直系亲属中有有固定收入的不发给救济费”。请问姐姐是否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如姐姐不应得,那么爸爸、妈妈没有固定收入是否应得这笔救济费?能否因姐姐不得爸爸、妈妈也不应得? 以上三个问题诚请回复,谢谢。
2009年8月我向朋友以签定合同形式购买按揭二手商品房一套并支付其5万元订金(2012年6月才可取得房产证),并承诺待过户后付余款。后发现朋友因经济周转困难已于2009年9月将该商品房低押给其债权人(并签立低押合同),请教资深律师,我现在该如何处理? 该商品房已装修入住,每月按时存入供楼款。请问我与该商品房一手业主的债
律师,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是一个打工者,来到慈溪一个小厂,五金厂(仪表车床)打工,由于原来做过
律师,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是一个打工者,来到慈溪一个小厂,五金厂(仪表车床)打工,由于原来做过一年多,半熟练,所以他收留了我,但运气不好,第二天把手弄伤,小指头筋断一根,骨头被磨损一点,请问,这样的伤算几级,老板应不应该有责任???
律师,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是一个打工者,来到慈溪一个小厂,五金厂(仪表车床)打工,由于原来做过
律师,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是一个打工者,来到慈溪一个小厂,五金厂(仪表车床)打工,由于原来做过一年多,半熟练,所以他收留了我,但运气不好,第二天把手弄伤,小指头筋断一根,骨头被磨损一点,请问,这样的伤算几级,老板应不应该有责任???
请教律师本案罪名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法院分开审理一个案件是否合理?
我的朋友在汽车制造厂是车间的一名指导员,他的工作是其他工人有事了不能上班了由他来顶替一下,还监管着汽车配件的临时发放工作,外边的汽车配件送过来了他就负责签字验收一下,一次他往外拿配件时当场被保安抓获,厂方就起诉了他,同时他还有个同伙开始是他的同伙合他商量要一起偷的,每次都是他俩一起偷得,他俩是一个先
请教律师本案罪名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法院分开审理一个案件是否合理?
我的朋友在汽车制造厂是车间的一名指导员,他的工作是其他工人有事了不能上班了由他来顶替一下,还监管着汽车配件的临时发放工作,外边的汽车配件送过来了他就负责签字验收一下,一次他往外拿配件时当场被保安抓获,厂方就起诉了他,同时他还有个同伙开始是他的同伙合他商量要一起偷的,每次都是他俩一起偷得,他俩是一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