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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向资深律师请教一个法律上的盲点

向资深律师请教一个法律上的盲点 案情回顾:为了不给律师添麻烦,略去真实省市。某省某民事案件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已提交了市房屋产权查档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析产不存在诉讼时效,遗产未分割);第八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旁听人员出具了签字证明,证明开庭时只有一个法官出席审理,一个书记员记录),共三个法定再审事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受理了此案,也下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始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日前省高院已审查终结,下达了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但让人蹊跷的是:裁定书对当事人提出的前两项重要再审事由和理由都没有给予回应,而裁定书故意把当事人提出的第三个再审事由篡改写成“再审申请人称:……二审开庭程序违法”,之后,认为不符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就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再审申请。对此当事人很茫然。因为正常的司法程序已经走完了,下步该怎么办?难道对于这样的渎职侵权枉法裁判行为,就没有办法吗?因此,我向资深律师请教,这事该怎么办?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还是向有关部门控告?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gbcgh(北京-大兴区)
提问时间:2012-06-01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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