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是当下比较流行的一个新兴行业,进入该行业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主播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网红。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最近,本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因网红经纪合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最终,本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案情和民事判决书予以发布。
丁女士是一位小有名气的网红主播,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机缘巧合下,因业务认识了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看中丁女士在网络直播领域的影响力,提出双方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于是,双方于2021年12月签署了《网络红人经纪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该公司为丁女士创建新的网络账号,并对账号进行策划、包装、宣传、推广、培训等服务,丁女士在网络上的直播账号由该公司持有和管理,直播收益扣除成本后双方按照3:7(该公司七成)的比例进行分成,协议期限为6年,若丁女士违约,须赔偿该公司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合作。但该公司并未按约为丁女士创建网络账号,也没有为丁女士及其原有账号进行策划、包装、宣传和推广,只是按期进行收益分成。
后因丁女士身体方面的原因,无法保证继续直播,且考虑到该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基本义务,丁女士提出暂时停播,该公司不同意丁女士停播。但由于身体原因,最终丁女士不得不暂时停播。
之后,当丁女士提出恢复直播时,该公司表示未经其同意和授权,不得恢复直播,否则,就要追究丁女士的法律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该公司于2022年9月将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丁女士将直播账号和密码交接给公司,并要求支付直播收益分成,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丁女士将该案委托李律师处理。
经过查阅案卷材料,本律师发现,案涉《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是公司提前制定好的格式版本,所有条款均未与丁女士进行协商,通篇都是公司的权利和丁女士的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只有丁女士违约时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公司的任何违约情形和责任,也没有就涉及丁女士权利义务的条款和内容向丁女士进行任何提示或说明。
经过本律师协助,2023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要求丁女士交接直播视频号的诉讼请求,仅判决丁女士支付部分收益分成和几千块钱违约金,不仅为丁女士保住了直播视频号,而且避免了高额的经济损失,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判决生效后,丁女士也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本以为双方纠纷就到此为止,但没想到该公司在2024年5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丁女士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直播收益分成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丁女士就该案委托本律师代理。
本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只要案涉《协议》存在,该公司就可能会每年或定期起诉丁女士,要求支付收益分成、违约金和律师费等费用,如果这样,丁女士就会被该《协议》限制自由,不仅直播受影响,而且将会使丁女士长期处于随时可能被起诉且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的风险之中,明显对丁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利。
于是,本律师针对该公司的起诉,制定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诉讼方案,并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一次性、彻底地解决双方因《协议》产生的纠纷,维护丁女士作为格式合同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本律师提起反诉,法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于2024年8月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对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完全支持了丁女士要求解除《协议》的反诉请求,本案以丁女士完全胜诉结案,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而且彻底解决了其后顾之忧,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本案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