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对于服装款式及款号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与第六条第四项中选择了后者。该案件是基于第六条第四项同时保护服装款式及款号的首个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属于禁止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本案中被告大量仿制同款服装,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原告的服装款号及模特图,消费者通过搜同款或搜款号被引流至被告店铺或商品页。购买后留下“与正品一样、价格便宜太多”等评价。这些情况足以证明,被告主动实施混淆行为并造成引人误解或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结果。这些行为应然属于违背商业道德的不当竞争行为,可以由第二条规制,但优先适用第六条第四项,更有利于将此类行为推向类型化竞争行为,也便于通过赔偿及行政责任承担更有效地制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