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发布日期:2024-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