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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7-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己出库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己出库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7.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货物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芦山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鲁甸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行至2016年12月31日。
8.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本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己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9.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本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己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所需材料

1.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5.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6.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己出库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7.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货物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8.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要提示: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9.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重要提示: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原件及其复印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2)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还应提供《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转制方案批复文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还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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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四项。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3.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条。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5.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第三条第二项。
7.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货物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第四条第一项;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第四条第一项;执行至2012年12月31;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四条第一项。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四条第一项。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8.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
9.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第2项(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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