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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案例|企业数字转型中数据资产入表的路径选择
发布日期:2024-05-11    作者:张晓晗律师

数字资产入表是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将数据资源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与数据 资产入表相关的主要制度文件包括2022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 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和财政部会计司2023年8月21日发 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3年9月,上海数据交易所 出具的《数据资产入表及估值实践与操作指南》将数据资产入表路径可以划分 为数据资产确认、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计量和披露等三个环节。
1、以数据资源形式直接入表
企业将数据资源的历史成本直接确认为资产,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将自用的数据资源入表;二是企业对外出售(提供)不经任何加工的数据, 即原始数据, 并以相关数据集/库入表。


( 1)企业自用数据资源入表


在此情形中,入表的数据资源均系企业自用, 即企业通过直接使用或与其 他资源相结合的方式服务支持其他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 实现降本增效的目的, 并不会将相关数据资源包装成数据产品对外出售或提供服务 。例如,A电网企业在运营当中,积累形成用户企业用电量相关数据库并研究形成用电数据分析 工具,可通过季节、时间段、地理区域等维度的用电历史分析,形成未来用电 趋势预测结果。该数据库和分析工具可以用于自身经营管理,如合理设置电力 设施, 电力的配网调度等, 有助于A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又如,B电子商务企业基于充分告知并取得用户授权, 汇总分析用户的APP浏览行为和购买历史等 数据, 还通过外部购买一些地区消费水平 、趋势等辅助数据, 整合形成智能推荐算法工具, 用于向B企业的用户推荐符合其兴趣和喜好的产品,提升了推荐的精细化、个性化水平。从会计上看,企业将此类数据资源用于内部用途, 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他资源结合形成的技术优势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基于其非实物性,当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此种情形下数据资产入表的会计操作相对操作简单, 但可能会面临以下问
题:


其一, 若数据资源仅为企业自用, 则相对于形成对外出售的数据产品,企业对相关数据资源投入的加工 、利用费用往往较少,总成本投入不高。这在数 据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适用成本法的规则下,可能会导致入表数据资产规模较小,难以准确反映相关数据资源的真实价值。


其二, 如前所述,数据资源构成资产的要素之一为“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即有50%以上的可能性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对于企业仅作自用的数据资源,虽然其可能对于企业经营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入表时,企业很可能难以定量证明相关数据资源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入,从而被审计机构等质疑。


(2)企业待售数据资源入表


在此情形中,企业入表的数据资源是待售的未经加工清洗的原始数据或经过一定加工的数据资源 。受相关规定的约束,目前各方对底层数据的直接转让较为谨慎, 这一业务模式的实践案例相对较少 。例如,A公司专门从事语料的收集与加工, 通过公共渠道收集可用于大模型训练的语料数据, 经一定程度的加工后形成数据集,出售给相关科技企业。


与上一种情形相比,此种情形亦存在投入成本较少、拟入表数据资产规模不大的问题 。此外,出于对数据安全和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考量, 原始数据的出售(对外提供) 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
2、以数据产品或服务的形式入表
企业将持有的数据资源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形成可对外出售或提供服务的数据产品,再以数据产品的形式入表 。国内在众多数据交易所设立后, 数据产品交易依交易场所可分为场内和场外交易, 拟入表的数据产品亦可基于此分为场内挂牌数据产品和场外不挂牌数据产品。


数据产品场外交易的情况在目前数据交易总量中占较大比例, 企业可以将 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自行形成未经挂牌的数据产品确认为数据资产, 并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也有不少企业选择将拟入表数据资源以数据产品的形式在数据交易所挂牌登记,同时将数据产品确认为数据资产,进而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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